导语
9月24日,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莆涵人社罚〔2024〕1号),莆田市涵江区酒点整餐饮吧,招未成年人推销酒,被罚款5000元。
经调查核实,涵江区酒点整餐饮吧,位于涵江区涵西街道湖园路180号,经营者: 童某琴。
该单位作为娱乐场所,于2023年12月未依法核查劳动者身份证明,经人介绍,在未办理入职登记和无考勤的情况下,招收未成年人马某云(公民身份证号520423********0096)进入娱乐场所上班,从事酒品营销工作,至2024年4月5日停业装修。这期间马某云断断续续共上班20天,已于离职时结清工资共计2271元。
马某云与涵江区酒点整餐饮吧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涵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8月9日立案,经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责令涵江区酒点整餐饮吧进行整改,并于2024年9月4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 。
此前,位于城厢区的莆田市奈斯俱乐部有限公司,也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和《关于贯彻落实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第三条第三款,对其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来源 | 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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