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厦门9月28日电 (余乃鎏)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厦门中院)对福建省首例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作出裁定: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启动的对某环保科技集团公司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这也意味着,香港清盘人将有权作为上述企业代表,在内地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加强两地跨境破产领域司法合作,就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出台会商纪要和试点意见,并指定厦门等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此后,厦门中院持续深入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率先出台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指引,于今年5月根据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函,正式受理审查一起跨境破产协作案件。
尤值一提的是,该案不仅是厦门被指定为涉港跨境破产协作试点城市后,厦门中院受理的全省首例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案件,还是厦门中院今年4月全国首发《关于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后,推动涉港跨境破产协作机制正式落地的首次司法实践。
听证现场。厦门中院供图
“案涉企业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在厦门设有三家全资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已在香港进入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由香港高等法院委任了清盘人。根据清盘人申请,香港高等法院签发《司法协助请求函》,请求厦门中院认可该公司的清盘程序和清盘人的委任,允许清盘人拥有并行使香港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在内地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使权力。
最终,上述请求得到了厦门中院的大力支持——受理以来,厦门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简称《试点意见》),从香港清盘程序及清盘人的身份、该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内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后,裁定认可该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以及清盘人身份,允许清盘人根据试点意见的规定在内地履职。
“此次对这起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作出裁定,颇具意义。”厦门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方面,此举有利于推动内地与香港司法协作迈向新高度,其不仅是对双方司法合作的积极响应,将进一步加强厦门中院与香港高等法院在破产事务上的交流合作,还彰显“一国两制”下开展司法协助的开放、积极和包容态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厦门中院推进跨境破产审判机制不断完善,推进跨境破产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为未来厦门与其他地区开展跨境破产协作积累宝贵经验,也为国内其他地区开展跨境破产协作提供实践范例。此外,厦门中院裁定认可香港破产程序,依法处理香港企业的破产与重组事务,公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促进厦门对标法治发达地区,融入国际破产治理规则,提升厦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接下来,法院将严格依据《试点意见》为清盘人在内地履职提供必要协助,并对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平等保护内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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