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皮婉婷、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遂川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了该院首份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书,切实解决了对方拒不提交关键证据的难题。
原告叶某与被告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郭某合同纠纷一案,叶某主张其与郭某达成合作意向后就转款给该公司投资款10.5万元,并约定两年投资期满可以退回。期满后,遂要求该公司退还该笔投资款,同时郭某作为该公司股东,要承担连带付款义务。郭某称款项已经转给总公司,其与叶某之间不存在投资事实。因此,被告公司和郭某向法院提交书证提出命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原告叶某提交投资合同原件。
因《投资合同》关涉双方是否存在投资合同事实等内容,对本案的审理起到关键性作用。遂川法院责令叶某提交原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最终,慑于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书,叶某提交了该份证据并申请撤诉,该案以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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