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第一期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于9月27日播出的
《胚胎移植之争》
基本案情
随着科技的进步,对于不孕不育的夫妻来说,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儿女,可以帮助他们顺利孕育宝宝,满足他们迫切的希望。
2020年,福州的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引起了多方关注。在与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当事人林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她坚持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却被医院拒绝了。
林女士与爱人结婚多年,一直无法顺利怀孕,每每看到在小区楼下玩耍的孩子们,夫妻俩都感到十分羡慕。2017年起,他们来到福州某三甲医院诊疗,经医师诊断确认,林女士不易受孕,需要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助孕。
经过多次治疗,2018年初,林女士和爱人与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等医疗服务合同,自愿接受医院的生殖健康助孕中心的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求子之路满是荆棘,为了能顺利孕育一个孩子,林女士吃了很多苦。林女士说,她当时做了各种检查,接受促排治疗,吃药打针,仅仅是打针用的针头,就足以装满一个箱子。
2018年10月,医院为林女士施行胚胎移植手术,林女士终于成功受孕,并顺利生下一子。
幸福甜蜜的生活没过多久,林女士的爱人突发急病离世。为了给儿子一个血脉相连的手足,在征得公婆同意后,林女士多次要求医院继续履行胚胎移植手术,帮她生育二胎。
让林女士没想到的是,医院拒绝了她的要求。
医院认为,胚胎移植手术既是医学问题,也涉及伦理问题。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这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同时,这更涉及法律问题。医院特意组织了生殖医学委员会进行专门讨论,最终认为林女士的诉求不符合“夫妻双方必须到场签字”的相关规定要求,因此不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
对于医生成功帮助其成为母亲,林女士充满感激,但为了生育二胎,她只能提起诉讼,要求医院继续为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林女士并不认同。之后,她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
对于这起特殊的胚胎移植医疗服务案件,福建高院民一庭一级法官助理宫静表示,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于,林女士通过生殖辅助技术生育一胎后,因丈夫意外去世,能否继续要求医院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二胎,该诉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是否违反有关伦理道德。
法院认为,林女士夫妇已签署多项知情同意书,并通过胚胎移植手术成功生育一胎后,虽然丈夫意外去世,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但其在成功生育一胎后,继续在医院冷冻胚胎和续缴费用的行为,以及生前的一系列聊天记录,都真实表达了他们夫妻早就有通过胚胎移植继续生育二胎的意思。
法院再审认为——
《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了妇女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
其次,林女士要求生育二胎是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再者,林女士属于丧偶妇女,明显有别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林女士要求医院,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二胎,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还能在精神上抚慰双方的老人。
再审后,法院最终做出暖心改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林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福建高院民一庭一级法官助理宫静表示,这个案件的再审判决,切实保护了丧偶妇女的生育权利,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大家谈
医疗机构实施胚胎移植辅助生育手术,应遵守哪些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行业规范及法规,是否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丧偶妇女”与“单身妇女”在法律层面有何不同?法律对妇女的生育权作何规范?
配偶去世后,再次进行胚胎移植辅助生育手术,是否违法?
法院支持当事人诉求体现哪些裁判考量?
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福建高院都取得了哪些积极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