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诉讼中,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用房产、车辆、存款等财物或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实务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倾向于选择后一种方式,那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二)申请费”、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申请人支出的保函费用并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
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案件将来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并不限制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方式,申请人完全可以自主选择以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方式还是提供房产、存款等方式提供财产保全申请担保。
判令败诉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或者负担胜诉的当事人其他合理诉讼支出,必须有明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否则保函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相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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