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社区矫正对象袁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判决生效后,袁某本应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然而袁某却迟迟不见踪影,还私自外出到海南省三亚市、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直至8月8日经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并通知后才前往报到,此时袁某漏管已逾三个多月之久。
遵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按时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据此,遵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以及逮捕建议,同时将相关文书抄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9月27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建议,作出撤销对袁某宣告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国庆将至,遵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醒全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树牢在矫意识、身份意识和规矩意识,社区矫正不等于逍遥法外,社区矫正对象应该珍惜改过自新、悔过自身违法行为的机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缓刑也是刑,不应把社区矫正当儿戏,触碰社区矫正的“高压线”,终将遭受法律的制裁。
来源:市局戒毒与社区矫正科
终审:夏红亮
复审:臧 鑫
初审:陈 睿
编辑:熊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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