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就法治之轨 畅通法治之道
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专访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有时破字当头、立在其中,有时先立后破、有序革故,这两种情况都是改革和法治辩证关系的现实呈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更加强调的是“破立并举、先立后破”。
◆法治与发展、法治与改革、法治与现代化的关系问题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基本问题。发挥法治在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推进现代化中的保障作用,是古今中外各先进民族的共同政治智慧。
◆在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现代化的强大力量。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潮流浩浩荡荡,法治中国建设阔步前行。金秋时节,华夏大地山川秀美,中华人民共和国迎来75周年华诞。
75载栉风沐雨,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一个政治昌明、社会进步、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有力保障。值此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之际,围绕新中国75年波澜壮阔的法治建设历程,就如何进一步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心和信心,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检察日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
筚路蓝缕辉煌路
75年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
记者:新中国成立75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过了怎样的峥嵘历程?
张文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管历经坎坷、走过弯路、有过曲折,但总体上是稳步推进的,进入新时代更是呈现全面推进、提质增效、科学发展的局面,为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具体来说,新中国75年的法治建设历程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2012年,第三阶段是2012年至今。从法治建设的主体内容和鲜明特征上,也可以表述为“法制建设新纪元”“依法治国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
记者:那么,在第一个阶段,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我们党开展法治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张文显:1949年9月,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六法全书”的同时,积极运用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新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和运行奠定了合法性基石。
之后,我们党抓紧开展立法工作和法律机构建设,为社会主义铺就法治基础。尤其是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这部宪法以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成就与经验为基础,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为基石,确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实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记者: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进入第二阶段,我们党开展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哪些?
张文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在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召开的。面对无法无天、国乱民怨的局面,党中央作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并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在党的领导下,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称“八二宪法”。“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有力促进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在党的领导下,立法机关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底已经制定了236部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2011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郑重宣布: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世界现代法制史上最具标志性的事件,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影响广泛而深刻。
与此同时,我国制定和实施了多个普法规划,持续不断开展全民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在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过程中,中国法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法治观念、公平正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公序良俗观念等先进的思想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翻开新篇章。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主要取得了哪些新成就?
张文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立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理论风格和实践特色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坚持和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精辟概括了新时代十年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因时而进因势而新
75年法治建设的理念变迁与实践变革
记者:在新中国75年发展历程中,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我们党依法治国的思路越来越清晰、法治工作实践越来越科学。75年间,我国法治建设的理念和实践有哪些显著发展和深刻变化?
张文显:的确,新中国75年的法治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形成了愈加科学而成熟的理念和理论,创造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在此,主要从七个“从……到……”予以凝练。
从“法制”到“法治”。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之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方针被写入1982年宪法。随着时间推移,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千金般的修改,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性的跨越和进步。
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党的十八大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之一成为标准概念。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定位提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上表述的变化,表明我们党依法治国的思路越来越清晰、法治工作实践越来越科学。
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法治中国”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向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出“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法治中国”概念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和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我国法治建设新时代的主题。“建设法治中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其要义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拓展、深化和跨越。
从“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强法制建设……,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这一目标如期实现。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适时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世纪50年代,党的八大提出“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增加“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历史性转型,开辟了良法善治的新境界。
从国内法治建设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长期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聚焦的是国内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法治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以全球视野和全球思维谋划法治建设迫在眉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多次强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不仅体现了全球治理背景下的策略抉择,也体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胸怀天下、关怀人类的深远意境。
从坚持依法治国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法治不是万能的,需要与其他规范体系和治理机制相互配合,才能实现良法善治。
世纪之交,党中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并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加重视法德共治,强调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
治国必先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两者在核心价值上的一致性以及相辅相成的内在关系决定了它们可以而且必须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
特别是,党中央相继出台《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们党三次高质量修改党章,制定或修改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形成了以党章为核心,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系统完备的党的制度体系,彰显出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政党具有的大党气派、大党智慧、大党治理之道,体现了依靠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制度优势。尤其是党章的修改,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写入党章,明确规定“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
法治之“智”意蕴深远
75年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记者:75年的法治建设不仅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也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奠定了坚实基础。75年法治建设积累了哪些宝贵经验?给予我们什么启示?
张文显:75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不仅取得了辉煌成就,而且积累了宝贵经验,形成了科学理论。最重要的经验和启示包括但不限于这些:
树立法治的历史观、坚定奉法强国信念。“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奉法者强则国强”“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对于古代思想家和习近平总书记提炼出来的这些法治原理要坚信不疑、坚定践行。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也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核心价值和动力源泉。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树立自信、保持定力、毫不动摇。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要善于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反思性继承、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同时,要以海纳百川、文明互鉴的心态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推动实现既有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新成就。
始终坚持以系统观念和辩证思维推进法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法治和德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等重大关系,确保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改革潮起击鼓催征
新起点上法治建设的重大命题
记者: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集中体现,您如何理解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张文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最终落点是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这是历史经验和政治逻辑高度统一的重大命题。
改革和法治是辩证统一的,犹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具体而言,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增强改革的执行力、穿透力。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法律,为改革创造良好法治环境。那么,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就是要把法治置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内推进,改革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而每一次成功的改革都是一次成功的制度创新,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集中起来就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般而论,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有时破字当头、立在其中,有时先立后破、有序革故,这两种情况都是改革和法治辩证关系的现实呈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更加强调的是“破立并举、先立后破”。我们要坚持改革在法治下破题、在法治下推进。
记者:又该如何理解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
张文显:法治与发展、法治与改革、法治与现代化的关系问题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基本问题。发挥法治在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推进现代化中的保障作用,是古今中外各先进民族的共同政治智慧。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察古鉴今、融通中外,作出了深刻分析,指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习近平总书记的分析深刻揭示了现代化与法治内在联结、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联系。
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从学理上看有三重关系:其一,法治是现代化的历史产物,正是伴随着近代以来的现代化历史进程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历史变革形成了当代中国法治、产生了铭刻着现代化印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等300多部法律,正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中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其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轨道,对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确保中国式现代化沿着法治化道路行稳致远。其三,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和重要标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标任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必然包括中华法治文明的伟大复兴和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兴起。
记者:您认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
张文显: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应当主要从“四个坚持”入手。
一是坚持“立法先行、以立法引领改革”。把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立法领域,“抓紧制定、及时修改”,以补缺性、前瞻性、引领性立法填补法律漏洞,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法治与改革相适应。为了增强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立法形式应该更加丰富和灵活,既要有民法典那样1260条的“大块头”,也要有共16条的反外国制裁法、共24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小快灵”。
二是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一方面,立法应当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在立法规划和立法年度计划的安排上,把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列为立法重点和优先项目;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充分体现改革的方向、原则和要求;对与改革方案相抵触、已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等及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对于重大改革涉及多部法律的,立法机关可以采取“打包”修法等方式,以提高立法效率,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消除法律障碍。另一方面,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
三是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现代化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理念,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针对可能发生的立法质量与改革需要不相适应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有的放矢地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四是坚持“以法治回应系统性改革需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的需求,不是一时一事的局部性需求,而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层级的系统性需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都提出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涉及的300多项改革几乎都包括规则、制度、机制等法治内容,都需要法治来规范、引领、保障。这意味着,要认真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准梳理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法治需求,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切实提高法治的内在品质和外在效能,为高质量改革发展、高水平现代化建设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千秋伟业浩荡前行
继往开来
铺就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轨道
记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辟中国式现代化广阔前景的时代号角。未来,如何从法治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张文显:谈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这就是,到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抓手,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既提出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战略目标,也明确了到2029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主要依据,结合党的二十大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决策部署,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需从两个方面着力、发力:一是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治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设定的五个子体系。二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形态。在新征程上,要解放思想、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地丰富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拓展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在继续推进上述五个子体系更加完善的基础上,适应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治需求,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形态,健全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科技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依规治党法治体系等国家建设和治理分领域的法治体系。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同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再次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其核心指标就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具体而言,“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意味着:第一,把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安全等具有全局性的各项工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等具有主干性的各项事业均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二,把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互联网治理、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治理、公共卫生治理、生态治理等,“一国两制”、港澳治理、外交事务等国家治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把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专门法治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精准普法,使专门法治工作成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样板与范式,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建设。第四,统领“两个大局”,综合考虑和运用国内国际两类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联合国维和行动等,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公正化、共赢化。
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在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现代化的强大力量;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切实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有力保障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全体人民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实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拥有公认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来源:检察日报 记者:王渊 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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