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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无锡虹桥医院骗保事件成为关注的焦点。无锡虹桥医院作为一家二级甲等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骗取医疗保险已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其法定代表人、院长等15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民营医院已停业。
2024年9月28日,该事件的实名举报人、无锡虹桥医院放射影像科医生朱成刚披露,此前“不翼而飞”的放射科影像学检查人工登记记录本,并没有被销毁和藏匿,为排除内部干扰、保护证据,在调查组进驻前,已被放射影像科主任提前存放到其他地方。这些未被销毁和藏匿的登记本,将为案件调查提供有力的佐证材料。
骗保
事件回顾
这是一起因实名举报而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的事件。
2024年9月21日,中国之声、央广网报道,江苏无锡虹桥医院放射影像科医生朱成刚实名向记者反映,从去年开始,医院系统内出现既没有在放射影像科做过检查又没有放射科归档影像号、但记录有“根据影像作出的诊断”的患者病历资料。书写这些病历的是医院体检中心的一名医生,但这名医生并没有权限。
2024年9月22日,无锡市医保局作出回应,前期已根据举报线索于8月30日行政立案,正会同公安、卫健等部门进行全面彻查,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2024年3月,朱成刚医生曾向医院上级管理部门实名举报,在等待调查结果的过程中,他举报的这些病历又有了影像图片和影像号,但放射科手写记录本上并没有这些患者信息。同时,朱成刚医生还发现不同患者的影像图片存在高度相似、核磁共振检查时间不符合操作常规等情况。)
2024年9月23日,国家医保局派出飞行检查组进驻无锡虹桥医院开展专项飞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发现放射科影像检查时间和影像学检查设备自动产生的序列号不符、影像学检查人工登记本不翼而飞、影像学记录和病历被删除等问题。
2024年9月24日,无锡市医保局发布《情况通报》,无锡虹桥医院骗保情况基本查实,已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医院现已停业。
严禁
伪造、篡改、销毁病历
无锡虹桥医院事件被定性为一起骗取医保基金事件,通过公开信息我们可以发现,无锡虹桥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利用伪造的病历作为骗取医保基金的手段,并企图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来逃避法律制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更不能通过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来骗取医保基金,对此,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号),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或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和相关行为人,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以伪造、销毁病历资料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轻则面临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重则须承担刑事责任。
规范
书写病历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不仅是医学文书,更是一种法律文书,规范书写病历是法律要求,也是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的体现。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要求书写病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
【监督君有话说】
202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对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具有重要意义。无锡虹桥医院骗保事件还在继续调查中,毋庸置疑,医院和相关人员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无论是医保基金使用,还是日常诊疗活动,遵法守法是对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这是底线,绝不可破!
来源:郑州疾控监督,部分内容根据中国之声、央广网、澎湃新闻等公开报道整理
主编丨宋波 责编丨赵丽 审校丨杨广杰 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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