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高雄市议员黄绍庭疑因涉及浮报助理费,日前服务处与住家遭检调搜索,黄绍庭本人却刚好当天一早飞往厦门,29日搭乘班机于下午14时许抵达小港机场,随即由高雄地检署检察官指挥调查局人员,对黄绍庭迳行搜索,查扣相关证据,并执行拘提,检方侦讯后声请羁押禁见,高雄地院30日已裁准。
地院表示,被告经讯问后,坦承以未实际担任助理之人申报公费助理费,及低薪高报请领公费助理费用,并按月汇入固定数额至配偶名下金融账户以支付服务处水电费等事实,并坦承涉犯刑法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嫌,且有相关事证,足认被告涉犯上开2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
地院说,被告在厦门知悉遭检调单位执行搜索调查程序后,虽于9月29日返台并配合说明。然依被告之入出境纪录,其有频繁入出境之情形,且自承其配偶及子女长年定居于美国,该居住房产为其等名下所有,其本人亦取得美国国籍,显见被告具有逃亡境外之相当生活经验、人脉、家庭支援及经济条件。再衡以本件被告所涉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罪,乃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规避刑责之可能性自较一般轻罪案件为高。综合以上各情,有相当理由认为被告有逃亡之虞。
地院指出,被告虽于本院讯问时,改坦承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名,然其就人头助理是否实际担任助理工作、与人头助理间是否达成将薪资回捐予服务处之协议,即有关罪名构成要件及主观犯意成立与否之情节,仍有辩解。
被告于检调人员询问之初泛称不清楚服务处经费运作事宜之情形,而关于人头助理之助理费用是否经人头助理同意而回捐予服务处,人头助理是否于服务处实际参与业务;及按月汇入其配偶名下高雄银行账户之资金实际运用情形等情,被告所述仍多有与共犯及证人所述、卷内客观书物证不符之情形。且经执行人员于被告父亲住处查扣疑似预先演练询问内容之串证笔记。有事实足认被告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及证人之虞。
地院审酌本案依目前侦查之进程,尚待多名公费助理到案说明担任公费助理期间实际薪资发放及任职情形,且被告指示按月汇入其配偶名下账户之资金用途亦待厘清,衡以被告于本案中立于主导之核心地位,且其所为如成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等犯罪,对于社会公益之轻害非轻等情,认前揭羁押之原因尚不足以侵害较小之手段达成有效防免之效果,而有羁押之必要性,且为有效防止串灭证,应予禁止接见、通信及受授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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