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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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这样一条法治新闻。
2024年9月,云南昭通彝良县民警在开展涉诈工作研判时,发现辖区居民周某、袁某存在涉诈嫌疑,民警将二人传唤至奎香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周某因长期待业在家无经济收入来源,便邀约好友袁某一同前往昭阳区办理护照,然后下载名为“x机”的聊天软件,在该软件上搜索“xx交流群”等群聊。
两人进群后发现有人在群里发布高薪招聘人员的信息,周某便主动联系对方了解招聘的具体内容,对方也开出了让周某当“公司高管、年薪20-30万”的诱人条件,想诱骗周某去国外某地的“公司”。
周某明白这是电信网络诈骗中常见的诈骗套路,周某佯装答应对方“开出的条件”,声称自己还要带一个朋友过去并且以要住宿、吃饭为理由,向对方骗取出国的路费,周某、袁某以此方式骗取境外诈骗分子1800余元。
奎香派出所迅速立案调查,快速收集证据材料。目前,周某、袁某已分别被行政拘留七日、五日并收缴违法所得。
我的朋友小文在看了这条新闻之后,感到甚是愤愤不平,电诈集团那么可恶,周某、袁某有勇有谋,智勇双全,遇事不慌,反杀用于诈骗他们的诱饵1800元,二人“诈骗诈骗犯的钱”不能叫诈骗,属于“正当防卫”或者“见义勇为”性质,不给他们发大红花也就算了,怎么还能处罚他们呢?
那我们就来看一下这条法治新闻。
这条新闻看似简单,其中蕴含的信息量却很大。
1、民警怎样的研判能研判出居民周某、袁某存在涉诈嫌疑?
在任何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办理中,案件来源都是必须在结案报告中写清楚的,大多数的案件来源都是:受害人报案、群众或其他违法犯罪人员举报、其他案件中牵涉线索、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转交线索等等,只有在无法说明的情况下,才会用“工作中发现”、“研判发现”等含糊其辞的说法。
笔者相信,这里的研判,指的应该是网络大数据的关键词触发,周某、袁某在使用社交软件过程中大量提及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关键词,触发网络安全警报,引起了网警的关注和研判。
2、周某、袁某的主观故意是什么?如果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的话,产生在事前还是事中?
法治新闻中讲的含含糊糊,看起来好像是周某、袁某在无意中接触到了境外电诈集团人员,对方在试图诈骗周某、袁某过程中被二人识破,二人将计就计,以索要路费为由“反杀”电诈成员1800元。
在这个描述语境下,周某、袁某倒像是劫富济贫的侠盗,所以二人被警方行政拘留后,还有不少人为“有勇有谋”的二人惋惜,还质疑警方的处罚是否合理,甚至还有标题“诈骗诈骗犯的钱还叫诈骗吗?”的灵魂发问。
要依我说,周某、袁某根本就不是什么“邂逅电诈团伙,识破骗局,反杀1800元”的侠盗,二人就是装扮成被电诈对象,“碰瓷”电诈集团,以骗取电诈人员路费为目的的网络“黑吃黑”。
周某、袁某必定在此前接触过电诈网络的套路,所以他们才知道几个重要的信息点:被害人必须要有护照保证能购买机票出国;电诈集团一般使用的社交APP是“x机”(指的应该是“纸飞机”,即Telegram);电诈集团一般会以“xx交流群”的形式在“x机”上建立聊天群;电诈集团一般会支付给受害人你用于出境的机票费用。
周某、袁某在掌握了这些信息之后,才会在办理护照、下载安装“x机”、搜索“xx交流群”等群聊、谎称愿意出国,最后从电诈集团处收到1800元路费。
周某、袁某的主观故意,就是为了非法占有电诈集团的路费,而且这种故意产生在事前,属于有预谋的诈骗,而不是所谓的识破骗局后的临时起意。
3、警方的处理对不对?
警方以诈骗为由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五日的裁决是正确的。
但是,警方的收缴二人违法所得的裁决,却是有问题的。
既然处罚周某、袁某的法律依据是诈骗,那么周某、袁某的诈骗所得1800元不应该返还给受害人吗?
就算受害人经审查确定是电诈人员,那这1800元也不应该收缴,而是应该在查清电诈集团受害人的前提下,发还给被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
哪有破获了诈骗案件,可以把诈骗款收归国有的道理?
更何况,本案中的“受害人”必定没有到派出所来做笔录,警方甚至有没有能查清其身份都要打个问号。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该1800元裁决发还受害人,同时在报纸、网络发布公告,要求该案的受害人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领取该1800元。
公告发布后一段时间后依然无人前来认领,然后再发布一次认领公告,声明在六个月内无人认定的话,将收缴国库。
这样才算合理合法地将该1800元处置完毕。
关于公安分局认领公告的故事,本人还写过一篇,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这里,甚至仅从这些公告中就能看出一个地方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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