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但是,仅仅要求真实性还不够,还必须要求全面细致,重要细节说清楚。有的时候,虽然做到了真实,但是因为不全面,漏掉了重要细节,就很容易导致受众产生误解。
比如最近有一个新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上海电视台“上海早晨”栏目进行了报道,就因为没有做到全面细致,导致受众产生误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这个案件经过是这样的:
2021年4月,陈女士带着三岁的孩子到金山区的一个商场购物。陈女士站立于3楼自动扶梯入口附近低头看手机。孩子出于好奇来到自动扶梯入口处,并从扶手带的外侧双手抓住扶手带。他的身体被上行的扶手带提起,随后从三楼梯井处坠落至一楼,导致四肢瘫痪。陈女士认为商场未在三楼自动扶梯处设置足够的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商场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商场负70%责任,二审维持原判,责令商场赔付154万余元。
上海电视台在报道的时候,的确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如实报道,同时还报道了这样一条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商场的过错程度重于亮亮母亲陈女士监护不力的过错。
但是,这样的报道,虽然没有一句话是假的,却不全面不细致,导致受众产生误解。我在看了这个新闻报道后,也产生了和上图许多网友一样的误解。
这个内容下面,我看的时候有102条留言,除了几条谴责母亲不负责任的,其余的全都是批评、攻击法官的,认为判得不合理,认为这是典型的谁弱谁有理。
各位网友,相信现在你看了我上面对案件的“复原”,也会产生误解,认为判得不合理,商场太冤了。受众为什么看了这个报道之后会产生误解呢?
因为上海电视台在报道的时候,漏掉了重要细节,影响了受众的判断。受众不了解有关规定,根据已知信息,必然会认为责任全在于低头看手机的母亲。
上海电视台的报道漏掉了什么重要细节呢?上海电视台没有报道法院判定商场负70%责任的法律依据,只说了“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商场的过错程度重于亮亮母亲陈女士监护不力的过错”。而受众作为业外人员,是不知道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自然就会认为法院偏袒受害者。
看看上面光明网的报道。我是无意中看到光明网的报道,才知道法院审判是公正的,并没有任何问题,而网友对法官、法院的攻击是冤枉了他们。原来国家出台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而商场没有按照规定去做,其安全防护要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商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去做了,本案中这个三岁幼童,即便因为妈妈粗心被电梯扶手带带到了三楼,也不会发生严重事故,即妈妈的粗心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正是在这样的逻辑上,法院才判定商场负70%责任的。
很明显,这样的判决绝对是依法判决,法律依据充分,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上海电视台把法院审判的依据也报出来,我相信肯定没人再质疑,不会有人再批评、攻击法官和法院,而会反过来指责商场不按照国家规定做,害人害己。
光明网的报道不仅真实,而且全面细致,既报道了案件实情,报道了法院审判结果,更报道了法院审判的依据,让受众能准确理解,不会产生误解。这才是负责任的报道,是遵守了新闻人的职业道德。
反观上海电视台的报道,只说“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商场的过错程度重于亮亮母亲陈女士监护不力的过错”,但却不说“法院凭什么认为”,导致不了解国家规定的受众产生误解,这种报道显然很不道德。
在公检法本身已经遭遇信任危机的当下,作为地方官媒,应该对公检法的公信力负责,应该努力维护公检法的公信力,而不是起到相反的作用。上海电视台这次报道破坏了公检法公信力,应该受到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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