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陈宇先生、李悦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由原告陈宇先生继承,湖南省房屋由原告李悦女士继承,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双方就遗嘱的效力及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陈宇先生、李悦女士。陈宇先生与被继承人王娜系夫妻关系,李悦女士与被继承人王娜系母女关系。
2. 被告:王宇辉。王宇辉与被继承人王娜系父女关系。
三、原告诉称
原告陈宇先生、李悦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由原告陈宇先生继承。
2. 请求依法判令湖南省房屋由原告李悦女士继承。
3. 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陈宇先生与被继承人王娜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 年 4 月 19 日登记结婚。原告李悦女士与被继承人王娜系母女关系,被告与被继承人王娜系父女关系。
被继承人王娜因病于2020 年 8 月 12 日去世,去世前留有代书遗嘱,内容为位于“我老公是陈宇先生,我名下长沙的住着一套......剥夺我爸王宇辉的继承权,长沙的房子和 15 万元给我妈妈,其他所有的房子由我老公陈宇先生继承,名下滨州的房子也交给陈宇先生。”现原告为完成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被告辩称
李悦2021 年亲自跟我说王娜在2020 年在北京住院期间写了遗书给李悦,遗书在李悦手上保留的很好。我对原告提交的遗嘱有异议,不是我女儿王娜亲自所写的,没有亲自签名。
五、法院查明
王娜系王宇辉与李悦女士之女,王宇辉与李悦女士于2008 年 4 月 3 日离婚。陈宇先生与王娜于2017 年 4 月 19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娜于2020 年 8 月死亡。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代书遗嘱一份及视频,金悦、钱悦作为见证人出庭作证,用以证实王娜2020 年 8 月 10 日出具代书遗嘱确定遗产由二原告继承。遗嘱内容为:“我王娜,我老公是陈宇先生,我名下长沙的房子,长沙一套,北京住着一套,剥夺我爸爸王宇辉的继承权。长沙的房子和15 万元给我妈妈,其他所有的房子由我老公陈宇先生继承,名下的滨州房子也交给陈宇先生。钱悦、金悦签字、日期,王娜签字。”
二原告提交的视频中可见王娜口述遗嘱内容,金悦进行记录,后金悦给王娜宣读并询问是否为王娜真实意思,后王娜在遗嘱上签字。金悦出庭作证,证实王娜与其是多年朋友关系,去世前找到其和钱悦到医院在二人见证下立遗嘱,长沙的房子给她母亲,北京一套房给陈宇先生,其他没有印象了。立遗嘱时王娜人很清醒,说话没有力气,王娜的母亲李悦女士、丈夫陈宇先生都在场。
钱悦出庭作证,证实其与王娜是多年朋友关系。王娜将其和金悦叫到医院立遗嘱,王娜口述,金悦记录,把长沙的房子给她妈妈,不给她爸爸,后其或金悦给王娜读了一遍,王娜也读了一遍后签字。
关于一号房屋,购房合同显示2016 年 9 月 9 日王娜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原告表示系二人为结婚于婚前共同出资购买,首付款41 万元中陈宇先生支付 38 万元,王娜支付3 万元,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以王娜名义公积金贷款80 万元,陈宇先生表示同意由自己继续偿还剩余贷款。该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显示登记时间为 2016 年,权利人王娜,单独所有。
关于二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登记时间为2019 年权利人王娜,单独所有,原告称该房屋系王娜婚前购买,房贷系王娜与陈宇先生婚后共同偿还,现已经全部还清贷款,即使存在共同还贷,陈宇先生同意将房屋给李悦女士。
六、裁判结果
1. 确认顺义区一号房屋由原告陈宇先生继承。
2. 确认长沙市二号房屋由原告李悦女士继承。
七、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该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的形式包括代书遗嘱。
二原告提交了2020 年 8 月 10 日的代书遗嘱一份,该份代书遗嘱有钱悦、金悦二位见证人在场见证,金悦代书,注明了年、月、日,并由金悦、钱悦、王娜签名并附有全程录像,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录像亦可以证实遗嘱内容系王娜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二原告依据代书遗嘱主张继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宇辉不认可遗嘱,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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