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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物有话说㊷】八十年前检察长签发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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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签发的通令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通令》

(收藏于山西省档案馆)


(图片提供:山西省档案馆)

这是1943年11月24日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兼检察长浦化人签发的《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通令(法检字一〇一号)》(下称《通令》),收藏于山西省档案馆。

《通令》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各县迅速汇报死刑案件审核表。《通令》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的专县不能按时呈报死刑案件审核表。不及时呈报,或者呈报不全,不仅影响核阅,而且打乱工作步调。二是有的审核表填写马虎,“许多空格未填,意图省事”。《通令》要求,各县要按时呈报死刑案件审核表,勿得迟延。同时要求各专员、司法科长要担负起职责,在呈报时要检查,督饬填写完备,不得草率,养成粗枝大叶作风。

《通令》署名为“检察长浦化人”。浦化人(1887—1974),江苏无锡人。早年毕业于上海圣约翰大学神学院,担任冯玉祥部队随军牧师。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上海中央局宣传部英文翻译,中共上海临时中央局委员、宣传部部长,延安新华通讯社英文翻译、社长,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兼检察长,北京外国语学校校长,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委员等职。浦化人是一名从基督教牧师成长起来的党的干部,毛泽东主席曾称他为“牧师同志”。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任小玲

来源丨检察日报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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