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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出去了,卖家却没高兴多久就傻眼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卖家潘先生委托中介以125万的价格卖掉了自家房产,结果过户时却发现,房子的实际成交价竟然是162万!这中间相差的37万去哪儿了?
中介公司的老板李先生淡定地说:“我凭本事赚差价,你不服可以告我!”这下可把潘先生气坏了。
事情要从潘先生的舅舅说起。他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想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于是他们找到了中介小郑,询问行情。小郑看了房子后说,现在行情不好,房子难卖,估计也就120万左右。虽然这个价格比预期的要低,但潘先生他们还是同意让小郑帮忙找买家。
很快,小郑就说有个李先生看中了房子,出价125万。潘先生他们急着用钱,就同意了。双方签订合同后,李先生转了120万定金,约定剩下的5万过户后再给。
一直拖沓了半年,李先生才联系说要办理过户手续。他还说自己申请了公积金贷款,需要潘先生舅舅把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他,等完成过户后再把尾款转给潘先生舅舅。这要求听起来有点奇怪,但潘先生舅舅没有多想就照做了。
等过户手续完成后,潘先生他们惊讶地发现收到的居然是160万!而且转账记录显示,32万是公积金贷款,剩下的100多万是一个叫徐先生的人转的。更让他们“打脸”的是,网签合同上买家变成了徐先生,合同金额变成了160万!
潘先生气不打一处来,找到李先生质问。
可李先生却振振有词:“潘先生,你舅舅委托我全权卖房,现在房子也过户了,我凭本事赚的钱,你有本事去告我啊!”
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中介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从法律角度来看,中介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但在本案中,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生却以买家身份参与了交易。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2.可能构成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误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本案中,潘先生他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低价卖出房产,这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来源:温州房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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