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2021年延期法考主观卷回忆题
案 情
艺风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张某和赵某是股东,分别持有70%、30%的股权,约定2024年出资完毕。张某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赵某任监事。为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章程约定股东不领取报酬,但可以进行分红,然而公司并未实际分红。
2016年,艺风公司决定引入新的股东华云公司。对此,张某、赵某、艺风公司、华云公司另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华云公司投资2000万元持有20%股权,于2016年6月和10月分两次出资,每次出资1000万元,并约定张某和赵某应于2016年6月出资完毕。协议约定,若未按时履行出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华云公司缴纳第一期出资后办理了股权登记。华云公司派出刘某和王某担任艺风公司董事,刘某、王某、张某组成董事会,赵某担任监事。2016年8月,刘某在某次投标活动中故意填错艺风公司投标书上的数字,导致刘某同学所在公司中标。张某知道后和刘某大吵一架,赵某主张对刘某提起诉讼,张某说事后再议。张某和赵某向华云公司提出解除刘某和王某的董事职务,华云公司同意解除刘某职务,但不同意解除王某职务。后华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向艺风公司提出股东不同意继续对艺风公司投资,原因是张某和赵某两人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且张某和赵某主张解除投资协议,故不能按期缴纳第二次的投资款。
2017年4月,张某提出召开股东会,议定事项有三:第一,解除刘某董事职务;第二,解除王某董事职务;第三,解除和华云公司的投资协议。2017年6月,华云公司参加股东会,会上对第一项决议表示同意并签署意见,对第二、三项决议表示反对并拒绝签署该两项决议。
此后,张某和赵某找到新的投资人,向华云公司发送解除协议的通知,将华云公司前期投入的1000万元退还给了华云公司,并申请注销华云公司股东资格。
问 题
1.华云公司投资的2000万元是否必须计入注册资本?
2.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当向艺风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3.艺风公司章程有关不分红和董事不领取报酬的规定是否合法?
4.艺风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第二、三项内容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5.张某和赵某是否可以解除投资协议?
6.艺风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注销华云公司的股东身份?艺风公司将1000万元直接退给华云公司是否合法?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华云公司投资的2000万元是否必须计入注册资本?
不必须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本案中,艺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如果华云公司2000万元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则华云公司的持股比例将远超过20%的比例,这表明艺风公司是通过溢价增资引入新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第213条的规定,超过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作为资本溢价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2.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当向艺风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刘某违反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董事职务便利擅自更改艺风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根据《公司法》第186、188条的规定,刘某应当向艺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其违法所得应当归入公司。
3.艺风公司章程有关不分红和董事不领取报酬的规定是否合法?
二者均合法。
公司盈余分配是公司自主决策事项,是公司或股东基于自身的知识与经验做出的商业判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由合法通过的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
另外,基于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托关系”,《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第1项规定,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因此,无偿委托也就是董事不领取报酬的规定是合法的。
4.艺风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第二、三项内容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决议中的第二、三项成立,且是有效决议。
股东会决议效力一般从决议内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2017年6月艺风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合法表决,所以该决议成立。关于决议效力的判断,第二项决议内容为“解除王某董事职务”,这本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且股东会罢免董事具有无因性,故该项内容不违法。第三项决议内容为“解除和华云公司的投资协议”,由于华云公司拒绝缴纳后续出资,艺风公司有权依据投资协议解除投资关系,该解约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决议程序上,虽然华云公司反对,但其持股比例仅为20%,则意味决议经80%表决权比例通过,该表决比例达到2/3以上表决权通过。所以决议合法有效。
5.张某和赵某是否可以解除投资协议?
张某和赵某无权解除投资协议。
依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一方未按时履行出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据此,行使解除权需满足两个条件:华云公司违约且张某和赵某遵守了投资协议的约定。
本案中,虽然华云公司拒绝缴纳后续出资,但张某和赵某也没有在2016年6月之前认缴全部出资,因此二人并非守约方,其解除投资协议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6.艺风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注销华云公司的股东身份?艺风公司将1000万元直接退给华云公司是否合法?
(1)不可注销华云公司的股东身份。
股东身份是基于向公司投资形成的“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的规定,仅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公司才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且公司还需完成减资等相关程序。
本案中,华云公司已经缴纳部分出资款并完成股东登记,且不符合被公司除名的规定。所以即使投资协议被解除,华云公司的股东身份也不必然被注销。
(2)艺风公司直接将增资款退回给华云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依据公司的法人性原理,股东向公司已缴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本质上为股东出资后形成的公司资产,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权等方式收回投资款,但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同理,艺风公司也无权直接退回相应出资款项,其需要经过法定减资程序方可向股东返还投资款。
本案中,华云公司已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且其增资款也经过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艺风公司未履行合法的减资程序即退还华云公司增资款的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违反资本维持的原则。所以艺风公司直接将增资款退回给华云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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