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小长假刚过,相信很多车友都有遇到过停车被挡道的经历。面对这样的情况,通常只要能联系上车主移车,问题就解决了。如一时冲动,对他人的车辆财产造成了损失,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甚至还要面临刑事风险。前不久,江苏城市频道的《零距离》就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
停车被挡道,当事人“冲动了”
2024年1月8日晚上八点半左右,张某在小区健身房健身后,回到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开车,结果发现自己的车被一台违规停放的新车挡住,新车没有上牌,用的是临时牌照。
张某通过114、110及小区物业等渠道均未联系到车主,其在地下停车场逗留了一个半小时。心怀怨气的张某购买了胶水,将胶水灌注到这台新车的挡风玻璃、反光镜等部件,随后离开现场。
张某得到谅解,承担赔偿16000元
很快,违规停车的杨某发现新车出现了故障,前往4S店修理后,被告知车辆的挡风玻璃、雨刮器、前车门等部件内均存在胶水,是人为所致。杨某当场报了警,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
经鉴定,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杨某经济损失共计两万余元。由于杨某在协商过程中认可自己没有规范停车,对事件的引发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张某承担了三分之二(即16000元)的损失后,杨某对张某表示了谅解。
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犯罪行为轻微,并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法定从轻情节,杨某对引发犯罪也存在一定过错。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张某接受了检察机关的考察,参与了公益活动。经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律驰驾道观点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张某因一时冲动,对他人车辆实施了毁坏行为,最终被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一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中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里的“数额较大”通常指财物损失达到一定的经济价值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司法实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杨某经济损失共计两万余元,显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对不起诉,即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张某虽然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情节。同时,被害人杨某对事件的引发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反映了在停车被挡道等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纠纷中,当事人应理性处理问题,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情节,以及被害人的过错,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因此,建议广大车主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冷静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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