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网友发布一名外卖小哥在路边被女子“暴打”的视频。何谓暴打,简而言之就是闻者辛酸,见者愤怒。视频拍摄的画面里,外卖小哥被打得躺在地上,该女子对其脸上脚踩、掌掴。
期间有路人问,“为什么打他”;女子带着酒气回答,“他挡到我了。”
还记得青岛的“路虎女”吧,我只能说,更胜一筹。
怎是一个“惨”字了得。
不仅惨在身体遭到蹂躏,更是尊严被疯狂的践踏。是真正的“践踏”。
外卖小哥是第一天干,就被打进了急诊。全程没有还手,女子后来被一名壮汉拉走了。
值得一提的是围观的人们力挺外卖小哥,斥责那名女子,于是拿出手机拍摄经过,并发布到网上。
我听到现场有人说,“不要还手”。这应该是种“好意”,提醒小哥还手便成了互殴,不仅无法要求对方赔付医疗费,甚至无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好意”,竟然显得讽刺。
当地警方反应很快,人们还在讨论“打人的女子有什么背景,敢光天化日之下这样行凶”的时候,重庆警方已经通报了调查结果。
女子黄某当天喝酒后,搭乘朋友的电动车在路上S形左右摇摆,外卖小哥超车的时候指责并提醒她,然后被打。
重点是警方通报里的最后一句话:黄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从评论里来看,毫无疑问网友们是支持重庆警方这波回应和处理的。然而“支持”的声音,被用另一种方式表达了出来。
“比某地好多了”,赞美的话语,竟又一次显得讽刺。
一个人在马路上被暴打,我们不敢伸出援手阻止歹徒。不是因为歹徒面貌凶恶,也不是因为她体型和力量上的魁梧,更多人们不敢出手的原因,简单到令人发指:帮忙是否会犯法?
甚至不仅不能主动出手制止,“好心”的方式,竟然演变成了提醒被打的人千万别还手……感受到一种畸形,不知道你们是否有这样的感觉。这种畸形,和曾经的“不扶”相似。
大家似乎都有一种病态的洁癖,一定要“完美的受害者”才叫受害人。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多少要受到人的影响,你还手便成了互殴,你也就不是什么“好东西”了。
在这种气氛下,七尺男儿躺在地上,任由一个喝了点酒的女子用鞋底踩脸,用巴掌挑衅。周围的人们当然是有正义感的,但制止犯罪的方式是掏出手机。
别误会,我不指责任何人,因为躺在床上思考了一下,就算自己在现场,或许也只能用同样的方式,为正义略尽绵薄之力。又思考了一下,如果自己是被打的那个呢……反手一个巴掌把她的左脸打到右脸上,还是和外卖小哥一样,躺在地上,放弃尊严和人格?
我们的法律,似乎总喜欢给我们出些难题。但又或许,那难题并不来自法律。
想起国庆期间看到的另一个视频,发生在某高铁上。一名身穿行政夹克的男子在睡觉,被推车叫卖的售货员吵醒,随后勃然大怒,要求列车长出面解决问题,并要投诉售货员。
列车长还真赶到了现场道歉,只不过该男子并不满意,一脸“尔等皆草民”的模样,质问车厢内的人“知不知道自己的身份”。
虽然我并不觉得这名男子是什么了不起的“大领导”,但列车长的态度给了我一些灵感:显然换个背着麻袋的老百姓发这样的疯,他瞧都不会瞧一眼,更别说亲自赶来道歉了。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跟法律有什么关系?
有的问题,并不在于法律上,这一点显而易见。无论你是遇到路虎女、帽子姐,还是这次左右摇摆的黄某,反抗或者放弃抵抗的决定,更多在于发生的地点是哪里,城市是哪座。
出现在一个高度文明的地方,反擒拿是一种本事,包括见义勇为也是,且合情合理。出现在奇怪的旮旯里,文明的低脚处,我只能说:下辈子投胎的时候看点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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