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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案例制度 开辟了一条“公共法律服务”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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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这句话生动、深刻阐释了案例的重要功能。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然而,长期以来,“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甚至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时代需要,不断优化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案例制度。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统一法律适用上持续发力,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制度。

运用案例总结经验

早在20世纪50年代,针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实践的历史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启了用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实践。彼时,民法、刑法等法律尚未颁布,总结案例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审判实践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董必武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他倡导要利用总结经验的形式来指导审判工作。

“当时比较成功以至于对后来的审判工作甚至立法工作产生影响的,是奸淫幼女案件的总结。”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的周道鸾生前在国家法官学院的一次座谈会上追忆道,当时奸淫幼女犯罪比较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在1953年5月至6月,调集各地典型案例,进行了总结,并于1954年起草了一份处理意见。

经过两年的检验,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起草了《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57年4月30日第26次会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这份总结在当时处理奸淫幼女案件时,对统一全国各地量刑标准,纠正重罪与轻判、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现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周道鸾曾表示。

董必武主持的另一个有影响的经验总结,是关于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机关处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由于当时立法尚不完善,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在适用罪名与刑罚方面不一致。1955年10月,董必武提出,要对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进行总结。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调集和审阅了各级法院审结的19200件刑事案件,从中筛选出5500个案件作为研究问题的基础材料,并参考了一些刑事审判经验总结材料,拟定了当时刑事审判工作通用的9类罪、92个罪名和10个刑种。

1956年,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注重编纂典型判例,经审定后发给各级法院比照援引。”

1962年3月,毛泽东主席针对当时法制方面的问题指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便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择案例,指导工作”。这些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案例指导工作的发展。

1976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了“刘殿清案”等9个典型案例,具体指导各级法院纠正在特殊时期形成的冤错案件。

重要的监督措施

1983年,郑天翔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指出:“要利用具体的案例来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进行具体、生动而实际的法律教育。”

“案例是将事实和法律摆出来,让人民群众看得懂、听得懂,知道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一目了然。这种法律教育功能可能比法院裁判的事后警示功能更好。”周道鸾曾表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并施行。1984年,针对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后,一方面积极出台司法解释,另一方面通过以内部文件形式下发典型案例来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如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件的通知》,发布了“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罪”等4个案例。

1988年4月1日,郑天翔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将下发案例作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郑天翔指出:“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293个案例,主要是对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统一量刑标准;对新出现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提出范例;对审理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民事、经济案件提供范例。”293个案例可以分为5种情况:一是将违法行为错定为犯罪;二是认定犯罪的性质不准确;三是将数罪定为一罪;四是适用法律正确;五是适用法律不正确。

步入规范化轨道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正式创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献,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和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公报》的创刊号发布了15个案例,其中刑事案例8个、民商事案例7个。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有些案例前面加了按语。

“《公报》的栏目中,典型案例是最受读者欢迎的栏目之一。”《公报》原副总编辑姚颖在文集中回忆道,“《公报》的权威性、专业性、指导性和实用性一直享有盛誉,这是其他刊物不可替代的。不仅如此,《公报》的出版和不断发展,还极大地增强了法院面向社会的透明度,加强了法院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关系,人民群众也更加关心法院的工作了”。

“将案例定期在《公报》上发布,表明我国的案例制度已经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周道鸾生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首先,有了选择案例的标准,总的要求是案例具有典型性,如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以及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正确的案件;其次,明确了案例的来源,除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外,还从地方法院已审结的案例中进行筛选;最后,规范了选择案例的程序。

1994年4月3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公报》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发挥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

从《公报》创刊至今,典型案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形式公布的案例,已经不是就事论事,其他法院在审判同类案件时应当参考,不能在判案时各行其是。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公报》中典型案例的重要性与示范性。

指导性案例制度化

党的十五大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进行案例工作的制度性建设。1999年,根据党的十五大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编选典型案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数据显示,近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

2005年,根据党的十六大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案例制度正式确立。

“指导性案例制度化后,按照推荐程序,由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层层推荐,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简言之,虽然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定和发布的,但指导性案例可以来自全国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协调和案例指导处处长、现挂职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石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指导性案例作为反映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智慧和审判经验的载体,其发布程序与要求严格且规范,需经过推荐、初审等一系列环节才能发布。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案例和刑事案例各两个。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市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

与指导性案例同时下发的还有《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该通知要求法官学习研究指导性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做好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报送工作,并允许高级法院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在相关规定颁布一年后才出台,这充分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例指导工作慎重的态度。”刘俊海表示。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39批224件指导性案例,案例涉及各种类型各个领域。石磊结合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分类梳理,将指导性案例分为补充法律型、适法选择型、细化法律型、新型案件型、延伸法律型、新法示范型、概念阐释型、裁判方法型、澄清误用型、政策宣导型10类。

“每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都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是第一时间对人民群众的关切给予权威回应。”在石磊看来,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包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意义等。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还与美国斯坦福大学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开展交流,加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中国司法的域外影响力。

“库网融合”新起点

目前,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这些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坦言,对于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但是,由于指导性案例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其他案例,由于缺乏统一的编写、审核程序和标准,质量和权威性没有充分保障,依然存在“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此外,各类案例的编发还存在覆盖面有限、系统性不足的问题,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部署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在杨万明看来,这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是一个新的起点。

“案例库的入库参考案例是各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经过征集、报送、审查,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把关发布,在司法理念、认定事实、法律适用、裁判规则等许多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看来,入库参考案例对律师和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人民群众作为公平正义的感受主体,什么样的案例好,他们最有发言权。为拓宽参考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平台首页开通了“案例推荐”通道,同时在每个入库案例的下方设有“用户评价”和“意见建议反馈”模块。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成为一个“共建共享共用”的权威案例平台。截至2024年2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达3711件。

同时,为了满足司法实践中法官日益突出的学习交流需求,2023年3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部署建设法答网,为全国法院搭建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法律适用问题咨询答疑平台。2023年7月1日,法答网正式上线。上线一年多来,其已为各级法院法官提供55万余条问题解答。

一个新生平台,如何凭实力“圈粉”?“我真切体会到,提问和答疑是双向奔赴共赢的过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邱波表示,尤其是对于疑难复杂问题的答疑,不啻一个专项调研。通过对疑难复杂问题的研究解决,自己的司法能力和管理水平也得到提升。正是源于司法审判实际需求与高质量答疑的双向奔赴,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从法答网中已选取9批48个精选答问对外发布,每批精选答问一经发布就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朋友圈“刷屏”。

在邱波眼里,法答网不但能够满足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即时性需求,而且使用法答网还能产生“案例孵化器”的效果——通过“以问补案、以案答问”能够产出优质案例。

“在日常管理中,我们鼓励法官对于新类型问题、争议性问题等咨询答疑后,持续跟踪分析,待案件裁判生效后,督促及时编写、报送入库案例。同时,坚持判答结合,以相关答疑促进案例裁判要旨完善,保证案例质量。”邱波说,期待“一网一库”深度融合、协同发力,发挥最佳作用。

2024年8月30日,在主题为“法答网上来‘挖矿’”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第六讲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推进“库网融合”,实现法答网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互联互通、法答网与检答网精品答问的资源共享,为满足法官办案的知识检索需求,提供更加多元、更加智能的服务保障。

正如杨万明所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人民法院出版社将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赋予的公正司法科技赋能重点任务,建设好、运营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助力审判工作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将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建设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做实“公正与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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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2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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