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不想就洛阳中院手机信号屏蔽器的事儿发声。主要原因是这事儿太简单,既不涉及对法律的理解,更无关法律思维的运用。但近期看网上一些新动向,发现“事情正在悄悄起变化”:先有涉案律师拿“无线电管理条例”对洛阳中院进行控告,后又有好事律师向洛阳纪委监委电话投诉。投诉中盖的帽更大,直接上升到宪法,称“这违反了宪法,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我与这个案子无关,但我要代表律师向你们控告!”
这么一整,就既关系法律的理解又关系法律思维的运用了。理解的对不对,运用的好不好,不仅是他们的事儿,更是大家的事儿。
鉴此,就这个事儿写篇稿子。
一、法院能不能安装手机信号屏蔽器?
这个问题,得先从律师的手机说起。
法律中对于律师能不能带手机参加庭审,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可以带手机参加庭审,但未经允许,不能擅自录音录像。这样规定,一方面体现尊重律师,别像防贼一样防着律师;另一方面规范庭审,不能让律师录点片段,发到网上炒作。
对于律师拿着手机擅自录音录像的,怎么办?在司法解释还没正式出台、还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过程中,曾有过几种意见。最高法院征求意见稿走的更远一点,规定“擅自录音录像的,就可以暂扣手机”。后来,有意见提出,“暂扣”很像刑事诉讼法中的“扣押”强制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太强硬了,建议有个阶梯式渐进的处理方案。先自己删,自己不删的,才可以暂扣。由此,才有了司法解释中的现行规定。我认为,这种规定,既赋予了公权力力度又体现了公权力的温度,兼顾了多方利益和考虑,是妥当的。
但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从“活泛”和灵活的程度看,公检法司律当中,律师是最活泛也最灵活。允许带手机进法庭,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实践中常发生有的律师偷偷录,庭审后再发到网上炒作案件的情况。更有甚者,审判过程中,直接通过微博直播庭审。
对于这些乱象,怎么办?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这属于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酌定职权。安装信号屏蔽器就是可供酌定的职权之一。
说起“职权”,又谈到“酌定”,有人拿大口号反驳。比如:“对于公权,法无授权不可为”。再如:“安装屏蔽器这种酌定,侵犯了我的通信自由权。”等等。
这都是既没有知识,更没有见识的说法。法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大的口号,看着唬人,也很能带偏节奏和社会认识,但不能用。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应当设置律师休息区,最高法院就没有这个休息区,这可为不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规定,律师连续开庭,可以在法院食堂就餐,很多法院这么做了?这违法不违法?”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规定,法院院子里能不能抽烟,但很多法院没有制止。这是可为还是不可为?”
这几个问题,是用来证明大口号压人讹人没有知识的例子。
对于没有见识,就更能简单例证了。
中办国办上班期间不能用手机,进办公场所,就要把手机存到保密柜。
很多部门,会议室门口都放着手机存储柜,无论再大领导,进会场就寄存手机。
这需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和审批程序?
综上,法院在内部安装信号屏蔽器,属于自主酌定职权。没有炒作风险,不会用;有炒作风险,当然也可以用。
二、律师的控告有没有道理?
我看涉案律师对洛阳中院进行了控告,依据是违反了无线电管理条例,干扰了正常通信。控告信还发到了网上。更有好事者,给洛阳纪检监察部门打电话投诉,说“这违反了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
帽子盖的太大,让人啼笑皆非。
无线电管理条例是面向全社会的。在社会上干扰无线电信号的,或者私设广播电台、发表发动言论的,才属于条例适用的范围。单位内部的管理措施,根本不归条例管。
拿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说事儿,就更搞笑了。宪法规定了通信自由,你写信给人密谋危害国家安全,如果这封信被拦截,你还敢说侵犯了通信自由吗?
法律是个体系。从纵的方向看,宪法管所有的法、大法管小法;从横的方面看,各部法律、以及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文间,又相互管着。经由这个体系架构,才使法律因有针对性而有生命力。据此,我常说,法律适用过程就像“挤痘痘”,先由上而下、由大到小看,该用哪个法、哪个依据;再反复横向看,该用哪些和哪个具体的条文。
为证明上述观点,我举一个相反的例子。
我看有个山东的教授,在网上发视频,义正辞严、也貌似很有情怀的说:“当部门规章和法律相互冲突的时候,执法人员是应当执行法律还是部门规章呢?我看,身为执法人员,还是应当执行法律,而不是部门规章。”先不论他说的部门规章是不是真违了法,或者这个违法有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确认,就只举一个生活常识,就可以把这种观点击破。
“当责令赔偿损失的判决生效后,即便你认为这个判决是错的,在没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前,法院是执行判决还是执行民法典?”“你自己呢?难道拿民法典对抗法院执行吗?”
能在实践中使用的法都是具体的、明确的。动辄拿宪法、拿原则和主义说事,就是不懂法。不懂还装懂。
这种对法律体系理解和对法律依据引用的混乱,很像赵本山说的那样。“你有没有到医院看过,你这多多少少沾点精神病。”
三、我要纠正自己的观点。
此前,我曾就“推动建立辩护意见与裁判文书同步上网的机制改革”做过专题讲座,呼吁建立全国统一的辩护意见发布平台,由此展现律师水平、规范律师市场,并形成对公正司法和裁判文书的制约。
这是执业不到一年时的观点。现在执业两年多了,必须自行纠正。
这让律师带手机进法庭,惹出这么多事来。不让你带呢?等哪一天,司法解释直接规定“谁都不能带手机进入法庭”,也就没那么多事儿了。
权利是个好东西,谁都想多要些,但往往被滥用。
辩护意见上网也是这样。上网本来是好的,但也必定会被滥用。我想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没有推动这方面的改革,可能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就像一位资深法官给我说的:“每次看到有些律师写的辩护意见,里面一大堆的感叹号和问号。我感觉这个律师要从辩护意见里面爬出来打我。”
如果辩护意见上网成为机制,被滥用成了控告和炒作平台,那就失去了对案件争点的关注。事与愿违,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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