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在未经现任妻子的同意下,擅自向前妻转款高额抚养费,现任妻子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前妻返还?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曾是夫妻,育有一女。2011年1月,王某与刘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其中婚生女儿王某妮随刘某共同生活,双方约定,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王某妮满十八周岁,另外,王某妮的教育费、医疗费等支出均由两人分摊。2020年8月29日,王某与刘某就王某妮的抚养费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妮每月抚养费由原来的500元提至2500元,同时,王某需补足王某妮过去10年来的各类开支所应承担的部分,包括保姆费、医疗费、午托费、兴趣班费、补课费等,年均约5万元。
2020年1月7日,王某与赵某某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3月5日两人组建家庭。婚后,赵某某发现,王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断向前妻刘某进行大额转款,其中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3月4日两人恋爱期间转款23.12万元,婚后至2023年4月18日又转款72.17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500元以下的转款)。
赵某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夫妻共同商议决定,自认识以来,王某便没有固定收入,其与前妻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些转款损害自身的财产合法权益。于是,赵某某将前妻刘某诉至桂林市七X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自王某处所获财产并支付利息。
刘某辩称,其所获转账中有14万元是代王某偿还的借款,其余都是王某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支付,自己是代女儿接收管理,并未从中获利。
王某则辩称,希望能在自己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多支付一些抚养费,给女儿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某的诉请主要分为两部分:
关于王某与赵某某恋爱期间,王某向前妻刘某的转款。
赵某某与王某并非夫妻关系,赵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所转款项,已转变为王某的个人财产,所以王某向前妻刘某转款的行为,是王某自行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赵某某无权干涉。同时,在此期间王某与刘某所签订的《补充协议》,赵某某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协议为恶意串通形成,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刘某于该期间自王某处所获的23.12万元转款,无需向赵某某返还。
关于王某与赵某某婚姻期间,王某向前妻刘某的转款。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虽然与刘某离婚,但王某对王某妮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王某与赵某某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因此,王某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女儿的抚养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王某自愿提高抚养费的数额,但未经现任妻子赵某某同意,即向前妻刘某转款72.17万元,即便该款项为女儿的抚养费,其金额也远远超出当地抚养费标准。刘某代收超出部分款项的行为,侵犯赵某某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赵某某有权主张返还。
鉴于王某妮在此期间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结合刘某、王某的收入情况及桂林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王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应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为1100元/月,教育费为100元/月。此外,刘某并未举证证明该期间女儿王某妮产生的医疗费,故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王某应支付抚养费3.12万元(1200元/月×26个月),刘某应退还69.05万元并支付利息。
此外,刘某关于其中14万元是帮王某向他人还款的辩称,因为没有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借款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七X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赵某某返还69.05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以支持。被告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上述代偿还14万元的债权人出庭作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刘某替王某偿还了14万元个人债务,该款从刘某收到的总款项中扣除,故改判刘某向赵某某返还55.05万元并支付利息。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裁判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作为丈夫,如果处分的是个人财产,现任妻子无权干涉;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丈夫给孩子的钱远远超过抚养费标准,妻子可以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款项。
从情理上来说,一旦双方组成家庭,彼此就成为了最亲近的家人关系,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是营造和谐夫妻关系的关键。双方应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牵涉到共同的财产利益更需要理性协商,这样才不会在事后出现大的分歧,影响夫妻感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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