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21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向有关单位推送实施联合惩戒,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1、(2024)晋1028执171号
被执行人:贺彦章
地址:吉县柏山寺乡西头村
被执行人:李秀良
地址:吉县柏山寺乡西头村
申请执行标的:488285.42元
2、(2024)晋1028执176号
被执行人:史风英
地址:吉县吉昌镇兰村
申请执行标的:90161.09元
3、(2024)晋1028执177号
被执行人:葛花花
地址:吉县中垛乡中垛村
申请执行标的:104626.12元
4、(2024)晋1028执178号
被执行人:朱子华
地址:河南省新密市曲梁乡庙朱村王庄
申请执行标的:24076.4元
5、(2024)晋1028执181号
被执行人:赵国平
地址;河津市
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
6、(2024)晋1028执183号
被执行人:刘云云
地址:吉县中垛乡中垛村
被执行人:梁国栋
地址:吉县中垛乡中垛村
被执行人:强平章
地址:吉县药材小区
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
7、(2024)晋1028执185号
被执行人:李军荣
地址:吉县吉昌镇祖师庙
申请执行标的:28287.82元
8、(2024)晋1028执187号
被执行人:曹丽琴
地址:吉县柏山寺乡
申请执行标的:88390.79元
9、(2024)晋1028执189号
被执行人:山西本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风仙
地址:吉县
申请执行标的:1085003.89元
10、(2024)晋1028执190号
被执行人:王君
地址;吉县吉昌镇桥南村
申请执行标的;125446.75元
11、(2024)晋1028执192号
被执行人:吴远洋
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土关垭镇土关垭村
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
12、(2024)晋1028执193号
被执行人: 郭晶莹
地址:吉县吉昌镇祖师庙
申请执行标的:7715.16元
13、(2024)晋1028执196号
被执行人: 刘鹏飞
地址:吉县中垛乡三候村
申请执行标的:6909元
14、(2024)晋1028执201号
被执行人: 刘建章
地址:吉县中垛乡柳沟村
申请执行标的:26600元
15、(2024)晋1028执205号
被执行人: 梁国栋
地址:吉县中垛乡
申请执行标的:33819元
16、(2024)晋1028执206号
被执行人: 袁建平
地址:吉县吉州新城双虎家私
申请执行标的:240883元
17、(2024)晋1028执207号
被执行人: 崔德祥
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
申请执行标的:109530元
18、(2024)晋1028执208号
被执行人: 黄志珍
地址:吉县新华西街稷山宾馆
申请执行标的:4187.62元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上列21名被执行人:
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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