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通化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吉公规[2023]1号)要求,通化市政府决定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放范围
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含电池)、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一2018)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登记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登记,集中登记工作于2024年10月31日截止。在此期间,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免费申领临时号牌。
三、有效期限
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有效期届满后临时号牌自动作废,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行驶,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合法性负责。
(二)对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车一律不予核发号牌。
(三)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购买相关保险。
(四)鼓励有电动自行车使用需求的交通参与者,购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主审 | 王远洋 审核 | 李蕴涵 编辑 | 李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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