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2022年法考主观题回忆版
案情
为了实现城市居民天然气供应,2017年7月15日,甲县政府授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A公司签署了《甲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在甲县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限30年。若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项目建设,则甲县政府有权解除协议,并把特许经营权转给其他公司,由其他公司履行协议内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A公司一并承担。”协议签订后,A公司办理了一部分开工手续,并对项目进行了开工建设,但一直未能完工。
2020年6月10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催告通知,告知A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的2个月内抓紧办理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否则将收回天然气特许经营权。
2020年6月29日,A公司向甲县政府出具项目建设保证书,承诺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否则自动退出授权经营区域。
随后甲县政府多次催促A公司完成天然气项目建设,但A公司长期无法完工,致使授权经营区域内的居民供气目的无法实现。
2021年4月6日,甲县政府决定解除《甲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并收回A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
A公司不服,向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8月20日,乙市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并送达A公司,但复议决定书未告知起诉期限。
2022年3月5日,A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县政府已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交给了B公司,且B公司已建设部分管道,并完成了相关检测开始运营。
材料: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于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25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问 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诉讼参加人?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3、A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为什么?
4、请分析甲县政府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的性质。
5、甲县政府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6、法院如何判决?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问题一:如何确定本案的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确定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就是要分别确定本案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A公司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由其提起的诉讼,其为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5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甲县政府授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A公司签署的《甲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可视为甲县政府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A公司订立的行政协议。因此,甲县政府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因甲县政府决定解除《甲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并收回A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甲县政府是本案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A公司不服甲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向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乙市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A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因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甲县政府和复议机关——乙市政府是共同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甲县政府在收回A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后,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交给B公司,且B公司已建设部分管道,并完成了相关检测开始运营。B公司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原告为A公司。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A公司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A公司为原告。
本案被告为甲县政府和乙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5款的规定,甲县政府授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A公司签署行政协议的行为视为委托。甲县政府决定解除行政协议并收回A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A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乙市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甲县政府和复议机关——乙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B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县政府收回A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后,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交给B公司,因此,B公司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二: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本案的管辖法院要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角度来确定:
(1)确定级别管辖。根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甲县政府和复议机关——乙市政府是共同被告,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甲县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甲县政府是县级地方政府,因此,本案由中级法院管辖。
(2)确定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经复议的案件,因此,既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甲县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乙市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的管辖法院是甲县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或者乙市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
根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本案是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甲县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甲县政府是县级地方政府,因此,本案由中级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是经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甲县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乙市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本案的管辖法院是甲县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或者乙市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
问题三:A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为什么?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本案中,A公司申请行政复议,乙市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的时间是2021年8月20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A公司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2021年8月20日起15日内,但本案中,复议机关乙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未告知起诉期限。根据《行诉解释》第6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A公司的起诉期限从A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A公司知道乙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是2021年8月20日,因此,其起诉期限从知道乙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即不得超过2022年8月19日。A公司2022年3月5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A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和《行诉解释》第64条的规定,本案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决定的时间是2021年8月20日,但复议决定书未告知起诉期限,因此,起诉期限从A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A公司2022年3月5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问题四:请分析甲县政府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的性质。
行政许可的撤回首先需要分析甲县政府授予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的性质。依照《甲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的规定,A公司在甲县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限30年。这是甲县政府授予A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由此可知,甲县政府授予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然后再分析甲县政府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的性质。本案中,A公司获得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后,由于长期无法完工,致使授权经营区域内的居民供气目的无法实现,甲县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收回了A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可知,甲县政府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撤回。
甲县政府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撤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甲县政府授予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甲县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撤回。
问题五:甲县政府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甲县政府与A公司订立的行政协议《甲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实现城市居民天然气供应。在该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A公司长期无法完工,致使授权经营区域内的居民供气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甲县政府有权解除该行政协议并收回A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本案中,甲县政府决定解除《甲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并收回A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但未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听证会。因此,甲县政府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甲县政府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不合法。甲县政府解除《甲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并收回A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应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听证会,但甲县政府决定收回A公司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时未召开听证会,违反法定程序,不合法。
问题六:法院如何判决?
行政诉讼的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③违反法定程序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①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本案中,甲县政府解除《甲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并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但甲县政府已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交给B公司,且B公司已建设部分管道,并完成了相关检测开始运营,一旦撤销甲县政府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法院不撤销该行政行为,而是判决确认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法。
根据《行诉解释》第136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本案中,乙市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因此,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一并作出判决。原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复议维持决定也构成违法,因此,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乙市政府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法院判决确认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法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甲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甲县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甲县政府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项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但撤销甲县政府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法院应判决确认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根据《行诉解释》第136条第1款的规定,乙市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违法,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乙市政府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确认收回A公司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法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甲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甲县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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