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原告林晓贤起诉要求被告周悦支付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售房款的十分之一即50 万元,被告周悦、林晓强、林晓鹏、林晓杰分别发表了不同意见。争议焦点在于诉争房屋是否为林伟刚与周悦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获得售房款的相应份额。
原告诉求及理由
林晓贤请求判令周悦将一号房屋售房款的十分之一即50 万元支付给原告。理由是被继承人林伟刚与周悦系夫妻关系,林伟刚于 1992 年去世,留有一号房产一套,该房是使用父母工龄在 2000 年购买的房改房,周悦背着原告于 2018 年将房产转卖过户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原告应继承林伟刚所占该房二分之一份额中的五分之一。
被告辩称
1. 周悦、林晓强、林晓鹏辩称:
- 原告所述原、被告间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房屋坐落均属实。
- 认可 2018 年 8 月周悦将诉争房屋出售他人得售房款 566 万元。
- 不认可诉争房屋属于林伟刚与周悦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属于周悦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给子女钱款是周悦主动提出的,也可以不用给钱,房子出售不久周悦就将售房款给付了原告、林晓强、林晓鹏每人 50 万元,林晓杰 68 万元。卖房款主要用于给林晓鹏治病和周悦的生活,给钱也是为了子女能赡养老人,但原告和林晓杰没有赡养老人。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的 50 万元已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记不清了。
2. 林晓杰辩称:
- 原告所述原、被告间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房屋坐落均属实。
- 认可 2018 年 8 月周悦将诉争房屋出售他人得售房款 566 万元。
- 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出售后母亲给其儿子林某彤转账 68 万元,认可母亲给了其出售房子的相关款项,对本案无异议。
法院查明情况
1. 被继承人林伟刚与被告周悦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四人。林伟刚于 1992 年 12 月 8 日去世,林晓鹏自 2017 年患病失去行为能力,2019 年 2 月法院判决指定林晓强作为林晓鹏的监护人。
2.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原系铁道部公房,2000 年 9 月单位与周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将两套房屋出售给周悦,购买两套房屋均使用了林伟刚 44 年的工龄、周悦 36 年的工龄。2001 年 8 月,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周悦名下。
3. 2018 年 6 月,周悦将一号房屋以 566 万元的成交价出售给赵江伟,同年 7 月该房登记在赵江伟名下。2016 年 12 月,周悦以 1 元的价格将二号房屋出售给林晓强,2017 年 12 月二号房屋登记在林晓强名下。
4. 后林晓贤起诉周悦合同纠纷一案,称 2000 年周悦让林晓贤出资购买一号及二号房屋,周悦与其口头约定二号房屋归林晓贤所有,并以周悦恶意转移房屋所有权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周悦赔偿林晓贤财产损失 7410249 元。2020 年 12 月,经法院判决周悦赔偿林晓贤损失 566 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5. 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明》一份,内容为周悦将个人房产出售后,卖房款扣除费用后剩余金额分割给予子女四人每人十分之一份额等,但原告未签署《证明》也没有收取钱款。被告称已向原告支付 50 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6. 庭审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原告坚持主张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房屋产权十分之一份额取得房屋补偿款,仅要求对《证明》进行审理,不要求法院对其他权益作出认定。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晓贤之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系周悦在林伟刚去世后购买,登记在周悦名下,系周悦的个人房产,原告主张诉争房屋系林伟刚与周悦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要求周悦支付50 万元,周悦表示已支付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无法采信。周悦出具《证明》时,原告对证明内容并未认可,双方未形成合意。此后针对《证明》中涉及的二号房屋原告起诉并经法院判决周悦向原告支付 566 万元赔偿款,《证明》中的条款已产生实质性变化,故周悦不再履行《证明》条款有充分理由。另外,周悦签署的《证明》为其单方作出将财产权益赠予原告的意思表示,在款项未给付之前,周悦亦有撤销的权利。
故原告主张诉争房屋系林伟刚与周悦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款中二分之一属于林伟刚所有,其应继承售房款十分之一权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周悦购买涉案房屋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林伟刚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个人部分可作为遗产继承,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原告不要求该部分权益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法院不予审理。
办案心得
一、明确财产性质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诉争房屋的财产性质成为争议的核心问题。原告主张该房屋为林伟刚与周悦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认定为周悦的个人房产。这提醒人们在涉及财产继承或分配的情况下,明确财产的性质至关重要。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尽可能明确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以及所有权归属等关键信息。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财产,如通过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产,应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确定其法律性质,避免因财产性质不清而引发纠纷。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仔细审查财产的相关情况,帮助当事人准确判断财产的性质,为后续的继承或分配方案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二、证据在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售房款的十分之一,但被告称已支付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无法采信。这凸显了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在财产纠纷中,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进行抗辩,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家庭事务中,应注重保留与财产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财产分配协议等。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收集和整理证据,以提高自己的胜诉概率。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和运用证据,根据证据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三、赠与的法律性质与撤销权
本案中,周悦出具的《证明》被视为单方作出的将财产权益赠予原告的意思表示。这表明在赠与行为中,当事人需要明确赠与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赠与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在款项未给付之前,赠与人有撤销的权利。
对于赠与人来说,在作出赠与决定时要谨慎考虑,一旦赠与行为生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受赠人来说,不能仅仅依赖赠与的承诺,而应在赠与行为实际履行后才能确定自己的权益。
律师在处理涉及赠与的纠纷时,要向当事人解释赠与的法律规定和风险,帮助当事人合理规划赠与行为,避免因赠与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四、法律释明与当事人选择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原告进行了法律释明,即关于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工龄而获得的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个人部分可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但原告坚持自己的主张,不要求对该部分权益进行处理。这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选择权,但同时也提醒当事人要充分理解法律释明的内容,做出明智的决策。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认真听取法院的法律释明,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法律后果,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要协助当事人理解法律释明的含义,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做出正确的决策。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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