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之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现在将巴州2024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期间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信息公布如下。请点击链接查看!
机动车牌证作废2024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xlsx
来源丨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编辑丨孙 荣
审核丨吴建军
签发丨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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