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然而,工伤保险待遇与某些其他待遇是不可兼得的。以下是对不可兼得的待遇的一些归纳:
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解释:伤残津贴是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五、六级伤残中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因工伤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的替代补偿。养老保险则是对劳动者年老时给予的生活保障。
当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解释:这是为了避免重复领取待遇,确保社会保障资源的合理分配。当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但如果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则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编辑|人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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