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网友咨询:
怎么理解法院判决离婚时的“与他人同居”?
赵德高律师解答:
在我国,同居通常指的是两个人暂时居住在一起,尤其是异性之间。同居与结婚不同,结婚是获得了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而同居则不受法律承认,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对于“与他人同居”的界定,特别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他人同居已经构成法定离婚理由,在调解不好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准许两人离婚。判断是否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赵德高律师补充: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赵德高律师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专职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和债权债务类纠纷,在专业领域不断学习,深入研究,凭借较高的服务水准和专业水平赢得了众多客户的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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