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天津津成公司
被控告人:秦书伟(现任长治副市长,党组成员,市政法委领导,市公安局长,书记)长治潞州区法院崔超、检察院王茜、公安局吕晓鹏、长治市市场监督局
控告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不服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3)晋0403刑初52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长治潞州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天津津成及李庆增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捏造。
判决书22页认定“长治市津成代理商和太原津成电线电缆公司于2016年10月4日、2018年3月、2018年7月、2018年9月 签订购销合同”,长治市津成电线电缆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第二条:质量技术标准,2.1所订产品按行XB标准生产、检验和验收。2.2超出相应国标以外的特殊产品订货,需方应在附件中注明具体要求,由供方试制和开发生产。2.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由承担运输方负责,货物在交付需方后到敷设安装前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坏,由需方负责。2.4需方在安装敷设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操作安装规程进行安装敷设,违章敷设责任自负。第三条: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3.1需方应按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检验条款进行验收。3.2交货后十日内不提出异议,视为需方已认定供方提供的产品符合要求”。民法典620条621条中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限,买受人必须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将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但如果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则适用该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这两年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三条、《质量法》26条(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证明上诉人合法零过错。以上合同内容足以证明是长治市津成电线电缆贸易有限公司与霍家工业公司之间纠纷,和天津津成公司没有任何的关联,天津津成公司毫无过错。卷宗里面就有合同,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把最重要的证据,能分清责任归属的合同一字不提去反复说与本案关系很小的其他事(卷宗里有合同附件)。
刑诉法二十一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而本案给上诉人枉法虚构600万不合格电缆的销售额,应由中院管辖。之所以违法交由潞州区法院管辖,是因为潞州区法院和长治市中院都受相关执法人控制,所以在长治市不可能打赢这场官司。长治市执法人员,集体塌方,集体大面积颠倒黑白,为谋私利,故意办冤案,即使二审也不会得到公正的审判。因此控告人请求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天津法院或其它市中院管辖才合法,才有公平公正,让公众信服。
未完待续......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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