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鄂2801破6号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根据湖北渝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8月9日裁定受理湖北渝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北拙卓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渝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2024年9月19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28破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
湖北渝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1月11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东方名都1号楼第7层湖北拙卓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曾健萍1775441267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北渝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渝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6:
1.(2024)鄂28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pdf
2.(2024)鄂28破申10号《决定书》.pdf
3.(2024)鄂28破27号《民事裁定书》.pdf
4.(2024)鄂2801破6号《公告》.pdf
5.债权申报通知书.pdf
6.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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