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施的一项管理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网友咨询: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刘诗韵律师解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刘诗韵律师补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刘诗韵律师
执业于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擅长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及股权综合问题处理、债权债务、资产债权包、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且擅长重大经济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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