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上的股权关系,实际上是借贷关系,陈律师相信这是很多中小微企业,在融资相对困难的情况下,选择的新型投资模式。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关于名股实债最高法已经出了相关的裁判规则。但陈律师提醒大家,凡事都有两面性,在名股实债融资模式发展的同时,那些“实股虚债”的纠纷也随之而来。名股实债涉及到金融监管、财会等很多方面,里面的法律问题也非常复杂,今天陈律师呢来个反其道而行之,与正儿八经的名股实债作对比,重点给大家谈谈那些钻名股实债空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逃避投资风险的行为。
何为名股实债,聊聊名股实债那些事
名股实债其实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市场发展的产物,指的是投资人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届满或者一定条件下收回投资本金和获得固定的收益回报。形式上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种投资模式不具有股权投资下,共享收益、共担分享的特征,固定收益和本金回收的承诺大家可以类比为咱民间借贷种的利息和借款本金。说到这里,大家可能还是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确实,实践中“名股实债”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也给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带来一定难度,立法上对名股实债没有明确的规范,法官有时候也拿不准,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作用就显得更重要了,如何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正是对律师功底的考验。陈律师就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给大家具体聊聊为什么名股实债认定很重要以及具体如何认定。
为什么名股实债的认定很重要?
聊这个话题之前,陈律师先给大家说明一下为什么名股实债的认定在诉讼中会格外重要。
首先,案由不同。一旦认定为名股实债,法院定的案由就是民间借贷纠纷,有人会问陈律师,定民间借贷纠纷会有什么不利吗?这就要说到第二个点。
其次,风险分配不同。民间借贷,只要你借了多少,就要还多少,有利息的还要算上利息,根本不谈共担风险这一说。一旦把股权性投资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意味着不管投资项目发展如何,只有你一人承担亏损的法律风险,即使亏损,你也需要把本金连带利息一起还给人家。
所以,名股实债和股权投资关系之间的界限模糊,再加上两者在法律上的定性和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同,直接影响诉讼过程双方的收益,想必大家这时理解了陈律师强调名股实债认定重要性的用意。下面陈律师从正反两面,站在律师的角度,谈一谈我们该怎么利用名股实债制定最佳诉讼策略。
第一,先明确司法实践对名股实债认定标准的主流观点。
被称为“对赌协议第一案”的甘肃世恒案,终审不支持海富公司“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认为本案不属于名股实债的情形,而宁波强人案法官又根据合同实际内容认定为“借款合同”,案情很相似但是法官的观点大相径庭,不免进一步追问,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是否构成“名股实债”,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正是这种综合考量导致了裁判的差异性。内行人看门道,虽然是综合认定,但是不同认定因素的重要性不同。在陈律师看来,认定的核心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这是相对客观的方面,二是对协议的解释,包括协议本身的文本、当时的约定(聊天记录、补充约定)等,这是相对主观的方面,主客观相结合,共同判断是否构成名股实债。
第二,反面逐一攻破,从认定上反推不构成名股实债
上一步给大家分析了名股实债认定的核心,前面陈律师也提到很多人利用名股实债认定较为模糊的特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逃避经营风险,反倒恶人先告状,一纸诉状要你还钱,该怎么办?这就来到诉讼策略的问题。首先,要在法律关系的定性上咬定为股权投资法律关系,彻底否定原告民间借贷的案由;其次,陈律师提醒大家注意,越是模糊的地带,法官的裁量权越大,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就越高,所以大家留个心眼,关注本案的审理法官是否可能构成枉法裁判、刻意偏袒一方;最后,搜集一切证明投资行为而非借贷行为的证据,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主观还是客观,同时善于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既然原告认为本案为借贷法律关系,就要举出相应的证据,在对方证据相对弱势的情况下,充实我方证据,在法官的心里形成对方涉嫌虚构债务关系的心证。
目前国家对名股实债的监管在增强,这一方面说明这种交易模式确实很火,在市场上很好用,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符合商业惯例和普遍交易模式的名股实债可以做,但是明显是为了规避监管的建议大家谨慎考虑,控制风险。关于名股实债的认定及反名股实债的诉讼策略,今天就聊到这里,名股实债,水很深,建议大家多找专业律师咨询,陈律师办理过多起相关案例,也给上市公司出具过相关法律意见,有需要的欢迎联系陈律师。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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