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筑网络安全屏障
护航数字时代成长
2023年10月,国务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青少年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汇聚各方合力、实行社会共治。让我们一起看看在遇到以上问题时应该如何寻求法律帮助吧!
一.如何应对网络侮辱造谣
案例
小红与小明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为发泄情绪,小明发布一系列微博,攻击小红及小红的未成年人子女小花、小萱,并公开了小花的肖像照;此外,小明发布了很多针对她们外貌的侮辱性评价和“小花系非婚生子女”“小萱没有资格就读某学校”等言论。小红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明向小花和小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明在微博上直接点名小花和小萱,具有特定指向性。小明公开了小花的肖像照片并使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既造成了对小花肖像权的侵害,也贬损了小花的人格尊严,已构成对小花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微博内容中还存在着围绕小萱就学情况的负面言论,该言论系脱离事实进行的造谣诽谤。由于该言论足以导致对小萱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了对于小萱名誉权的侵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明应向小花和小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启示
当青少年面对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家长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上诉至法院,以侵害名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应当特别注意网络暴力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及时进行疏导,以免造成青少年心理创伤。
二.如何应对网络不良言论
案例
小红在网上接触到了“相约自杀群”,群友不仅鼓励小红自杀,而且为小红出谋划策,提供“自杀攻略”等。在群友的推动下,小红坚定了自杀的决心,并于不久后自杀。警方调查发现该“相约自杀群”,群中曾为小红出谋划策的网友均涉嫌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通常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启示
青少年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能够明辨是非。如果在网络上看到极端主义、恐怖主义、鼓动自杀等不良言论,应当立刻向平台举报,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报警。
三.如何保护青少年隐私权
案例
小红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人小明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视频中小红的面部特征清晰,小明未经允许私自将上述未经处理的高清视频上传微博进行传播。小红的父亲诉至法院,认为小明的行为侵犯了小红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故请求小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披露了未成年人小红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并且视频中包含着小红的面部肖像。小明的行为侵犯了小红的肖像权、隐私权,但并未侵犯小红的名誉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启示
当青少年的隐私受到侵害时,青少年或其监护人应立即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并删除、销毁或撤回相关的隐私信息。可以先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进行上诉,侵害行为严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保护青少年的网络安全,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作为法律援助机构,我们将致力于普及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教育,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他们安全、健康地成长。我们相信,通过共同的努力,能够为青少年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
来源:“北京理工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微信公众号
编辑:张辰
编审:徐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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