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独播!
江必新、胡建淼、沈福俊来智拾网上课了!
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全国行政诉讼案件量呈激增态势。
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一审案件就高达14.6万件,同年2月,在司法部举办的首届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工作会议上获悉,2023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达31.5万件。
显然,行政法业务正成为律师拓宽案源渠道的新赛道。
究其背后的原因,既有《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拓宽了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信息公开、强制拆除、出嫁女维权、环保执法等新类型案件成为行政诉讼案件量的新增长点;也有行刑、行民、刑行民此类交叉案件的不断派生。
尤其在合规大势的背景下,掌握行政法规、了解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对律师而言至关重要。
鉴于此,我们把行政法学大家江必新、胡建淼、沈福俊请到直播间,由其为大家理清行政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原则中的难点要点,通过提纲挈领的讲解,帮助大家抓准行政法业务的关键。
10月15-17日晚19:00
3天连播法学大家亲授
扫码0元听课
附赠【直播间资料】
0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只有在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中审查的要件包括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明显不当六个,而对“明显不当”的审查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的热议话题。
那么,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什么?具体范围到什么程度?
10月15日晚19:00,著名法学家江必新老师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这一主题,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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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
江必新
著名法学家
课程大纲
专题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概说
一、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则(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六条)
二、合法性审查三个原则
(一)既进行法律审,也进行事实审
(二)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为例外
(三)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正当性审查为例外
三、应当全面把握合法性审查的广度、尺度、进度、程度、效度和温度
专题二、合法性审查的广度
一、审查广度这里指对那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审查。既包括受案范围,也包括其他受理条件,主要包括:起诉或申请资格、适格被告、争讼期间、争讼请求、管辖机关等。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二、受案范围的理论界域(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12、13条的规定)
三、确定申请或起诉资格的根本标准(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25条“有利害关系”)
四、确定适格被申请人或被告基本原则
五、前置程序的把握
六、理性对待争讼期间
七、争讼请求的选择
八、正确理解四十九条第三项的“事实根据”
专题三、合法性审查的理由和标准
一、争讼请求不同审查的尺度也不同
二、作为之审查尺度
三、不作为之审查尺度
四、行政协议之审查尺度
专题四、合法性审查的进路和结构
一、对行政作为之审查进路和结构
二、对行政不作为之审查进路和结构
三、对行政协议之审查进路和结构
专题五、被审查行为的深层次审查
一、从形式合法性到实质合法性
二、从争讼行为的合法性到行为准据合法性的审查
专题六、被审查行为法律效力的影响
一、三种基本影响方式——加持、改变或重作
二、加持方式的选择
三、改变方式的选择
(一)撤销还是无效
(二)撤销还是确违不撤销
四、重作方式的选择
专题七、审查的效果
02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与手段,但两者在制度衔接上曾存在程序衔接不到位、审查标准不一致、处理方式不兼容等一系列问题。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不但明确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定位,还集中了行政复议管辖权,并对复议范围进行了扩展。
据统计,修订以后的《行政复议法》的条文增加到九十条,原法条文为四十三条,增加的条文达50%以上,如此大范围的调整势必对行政诉讼的开展带来新的变化。
比如,对于按照新《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复议期限(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10月16日晚19:00,全国优秀法律顾问沈福俊老师就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深度讲解。
讲师介绍
沈福俊
全国优秀法律顾问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课程大纲
专题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沿革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曾经的尴尬
专题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一、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主体
二、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机制
四、行政复议范围
五、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专题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范围及其程序
三、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四、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五、行政复议决定体系
03
行政处罚法的几个适用问题
《行政处罚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同时,却也在具体适用时产生不少疑问。
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法》的适用逻辑是,当一个行政行为被确定为行政处罚后,就需要受到《行政处罚法》中诸多程序与实体性规则的约束。但由于《行政处罚法》在处罚类型上采取的是列举式的立法方式,所列举的处罚类型又相对狭窄和封闭,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已越发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以行政管理实践中广泛运用的“黑名单”举例,若将其认定为行政处罚,那么设定黑名单的权限就要受到《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7项的限定。但实践中,这类行为是逸脱在《行政处罚法》之外的,碰到该类情形时,该如何适用?
此外还有对“一事不二罚”原则及其“一事”与“二罚”的认定标准问题。何谓“一事”?何谓“二罚”?
10月17日晚19:00,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建淼老师就行政处罚法的适用难题进行讲解。
讲师介绍
胡建淼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
课程大纲
专题一、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行为?
除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13种处罚手段,以下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么?
——责令纠正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公布曝光违法行为
——上黑名单
——按日罚款
专题二、《行政处罚法》与其他单行法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1.作为基础性法律的《行政处罚法》与其他单行法律(如《广告法》《食品卫生法》等)是一种什么关系?
2.它们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哪法?
专题三、如何理解“一事不二罚”原则及其“一事”与“二罚”?
1.“一事不二罚”原则仅仅适用“罚款”么?
2.一个违法行为与多个违法行为到底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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