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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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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四川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有关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促进森林资源有效利用,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实现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目标,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

(一)落实集体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

(二)稳定农户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支持进城落户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林地承包权或将承包林地退还发包方。以县为单位开展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起算并合理确定延包期限。推广和引导使用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放活林地经营权。支持林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推广和引导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以合同方式明确约定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益。鼓励各地依法依规探索集体林地地役权实现机制,增加林地收益。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探索将其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其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

二、积极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四)推动林地集中规模经营。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推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农户委托经营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预流转方式统一收储林地经营权,牵头组建林地股份合作社、村办林场或引进经营主体,实现集中规模经营。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支持各地依托国有企业、国有林场和其他经营主体组建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鼓励各类企业以项目为载体投资经营林业,参与国家储备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支持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申报和实施林业项目。推广“林业共营制”,鼓励各地建立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育体系。

(五)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加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建设,鼓励各地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系统。推进林权数字化建设,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信息录入全国林权综合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支持市县政府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制度。

(六)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引导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联合经营,促进集体林经营水平提升。支持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允许将经营性收入作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

三、加强森林经营管理

(七)科学划定保护范围。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对因历史或技术原因错划为天然林的,可按程序调整为人工林。组织开展公益林管理“回头看”,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对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和国家公园、川西高原生态脆弱区、干热干旱半干旱河谷区等森林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状况脆弱区域以外的集体林地,在权利人依法申请报批后可调出公益林范围。

(八)切实强化森林经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加快推进高郁闭度中幼龄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持续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工作,推动森林质量精准提升。

四、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九)放活商品林采伐政策。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采伐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外的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在同一编限单位的商品林采伐限额中统筹使用。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村务公开栏等载体及时公开。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

(十)支持公益林抚育更新。对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依照森林经营方案或相关技术规程开展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人工公益林达到其树种(组)成熟年龄的,允许采取小块皆伐、渐伐、择伐等方式采伐更新。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严重的公益林小班,可按规定开展更新改造。公益林采伐后应按规定及时造林。

(十一)落实林木采伐便民措施。省市两级林草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可按管理权限依法委托下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对林农申请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取消伐区设计和伐前查验程序。采伐林木可由林业经营主体自主编制《简明采伐作业设计调查表》或采伐作业设计,对编制单位资质不作要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可制定并公布主要树种面积、株数和蓄积量的对照表,对短轮伐期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皆伐作业试行按面积审批。

五、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大力发展林业经济。加快建设“天府森林粮库”,扩大森林食物供给。鼓励各地在确保乔木林郁闭度不低于0.2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培育优质大径级、珍贵和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实施竹产业提升行动,推进“以竹代塑”“以竹代木”。推进林竹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扶持一批专精特新林业企业。打造区域林业特色品牌,建立林产品质量追溯体系。鼓励各级政府采购和应用竹家具、木竹结构建筑和木竹建材。支持合理利用集体林区自然景观资源,发展自然教育、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等业态。探索森林露营地等林地复合利用模式。

(十三)强化产业发展要素保障。研发推广林业生产先进适用机械,按规定纳入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林地上开展相关林业产业活动的,保持林地性质不变。对油茶等木本油料林和核桃等干果经济林,由园地调整为林地。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储备林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推进集体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可在林间放置帐篷、集装箱(房)、移动木屋等可移动设施,相关用地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十四)构建林业碳汇多元化发展格局。规范集体林碳汇项目开发管理,加快推进省级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参与碳中和林建设等方式履行社会责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通过购买林业碳汇等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十五)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根据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通过租赁、赎买、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大熊猫国家公园等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依法划定的公益林给予生态效益补偿,对营造林和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等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林业金融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落实省级林业产业奖补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体林发展项目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十七)优化金融服务保障。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抵押率。积极拓展抵押物范围,推广公益林(天然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创新林下空间经营权和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所有权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支持市县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建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准备金机制,完善出险林权快速处置机制。

(十八)完善森林保险保障制度。鼓励各地完善承保机构市场竞争机制,支持承保机构投入资金,加强灾前防范,提高政策性森林保险保障能力。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各类林业保险产品,鼓励市县政府将林业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范围。

八、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十九)协调推进林权确权登记管理。落实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要求。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在林权合同签订前组织开展地籍调查,林权合同管理和登记办理采用同一地籍调查成果,相关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县级政府主要利用已有调查成果和权属来源资料采取集中方式组织开展地籍调查,确有必要时可开展外业调查完善调查成果。

(二十)协调推动信息共享。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各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共享。

(二十一)协同推进纠纷化解。各级政府要依法处理林权纠纷,完善调解处理工作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林权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纠纷调处,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村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按规定开展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考评。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省林草局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来源: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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