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工作中,企业会因各种原因收到政府补助。而收到的政府补助,有些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有些则需要在收到当期直接缴税。对此,一些企业财务人员感到很困惑,不知如何处理,下面我们简单的总结四步:
01
补助的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如果不属于政府补助,比如取得政府补助属于商品对价的组成部分,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02
补助类型的判断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此类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03
会计核算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总额法下,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期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下,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企业先取得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的,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在总额法下,直接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在净额法下,直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在总额法下,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在净额法下,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04
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中。
2.作为征税收入,在实际收到补助当年,总额法下会计上分期确认收益,税务处理上需要一次确认收益,进而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净额法下由于会计上需要冲减账面价值,会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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