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务类别中,有一个被一些人称为“万能”的服务类别——即第35类。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35类的描述是这样的: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
乍一看,该类别上的服务与企业开展业务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放佛如果没有这个类别,自己的品牌保护就会缺失极为重要的一环。但是,许多人都忽视了最后一句,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
为了使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国家知识产权局特别发布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其中明确指出: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且针对各个服务项目,官方也在《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针对各个群组作出了详细解释:
Part.1
广告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者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请他人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广告策划、编辑、制作及传播等。该服务主要适用于广告策划、设计等公司。
Part.2
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是指为帮助他人对其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提供帮助的行为,不包括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加强自身企业管理而为自身从事的日常企业管理、商业分析、研究、调查等。该服务主要适用于商业咨询、研究、管理等公司。
Part.3
特许经营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包括特许人进行的特许经营行为本身。主要包括提供商业咨询、调查、管理类的咨询公司。
Part.4
进出口代理服务-是指相关商业主体通过提供专业代理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办理进出口贸易等事项。不包括以买卖方式交易自身商品的情形,也不包括自行办理自己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等。因为提供该服务的典型主体即为进出口代理公司。
Part.5
为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不包括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也不包括销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即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范畴。商品或者服务的经销商或者提供者通常属于该类服务的被服务对象。
Part.6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是指相关商业主体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线上平台,聚集在该平台上的卖家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形成了一个集合性的市场,买家可通过登录平台选购所需商品或者服务。不包括商家自行开设线上店铺从事销售自己商品的活动等。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提供的服务即为该服务项目。
Part.7
人事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提供人事管理、人员招收、招聘等服务,例如“人员招聘、人力资源管理、人事管理、人员招收、员工职务调整、职业安置”等。不包括经营活动中企业内部从事的人事管理、职工岗位调整及为自己的企业招聘人员等行为。典型的代表公司即为BOSS直聘等。
Part.8
办公事务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提供文档复印、档案管理、速记等办公事务服务,例如“复印服务、速记、计算机文档管理、文秘、商业文档管理、订阅报纸”等。不包括为企业自身开展工作进行的内部档案管理、打印复印等行为。最常见的提供该服务的主体即为打印店等相关主体。
Part.9
财会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提供财会相关服务,例如“会计、编辑账目报表、商业审计、税务筹划、财务审计”等。不包括企业自身直接开展或者聘请他人帮助自己开展的税务筹划及商业审计等。典型代表公司为会计律师事务所的“四大”,即“普华永道”等。
Part.10
寻找赞助服务-是指为他人寻找赞助服务,不包括为自己的相关商业活动寻找赞助,也不包括为他人提供赞助等行为。
Part.11
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是指将药品、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等需要获得国家批准和资质证书才可零售或批发的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该服务是指为上述特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不包括药品、药用制剂等具体商品。从事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提供医疗用品零售服务等主体。
参照上述内容可知,35类的服务强调的是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如果是自身经营、销售自身生产的产品等,均不属于35类的服务上的使用。
因此,在官方发布《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后,仅仅从商标使用的角度来考虑,一般类型的生产企业在35类服务上注册商标的意义并不大,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如果在商品类已经核准注册商标,即使未在35类申请注册商标,也不影响实际经营,也不必担心侵权风险。但出于防御的目的,也可在35类服务上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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