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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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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答记者问指出,《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二)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四)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五)税收征管。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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