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顾客吃包子时第一口就吃出了疑似淋巴肉,找到店家询问具体说是怎么回事。店主表示:是包子馅料没有搅碎,并非淋巴肉。
该顾客称,早上上班的时候她都会在该店买一份早餐吃。这天她买了一个梅菜烧肉馅的包子,第一口咬的比较小。
然后她就看到包子的馅儿里有一块很肥带有颗粒的肉,感觉很像淋巴肉,然后就跟店员说了。
店员随即给她重新换了一个其他馅儿=的包子,并将事情上报。后来该店店主回应,包子是统一提供的。
供货方给的回复是,包子馅料没有搅碎,并不是淋巴肉。这个梅菜烧肉包都是由猪腿肉和猪肥膘混合,出现这种情况是猪肥膘没有搅碎。
该顾客感觉这个说辞并不是合理的,她思虑再三,决定把这一幕记录下来发出去,提醒大家注意。
这个事很快引起大家纷纷讨论,有人说就是淋巴肉才搅不碎,店家这个说辞有点不可信啊。还有人说这就是原材料不过关,建议好好检查!
一、如果该店采用的是淋巴肉制作而成的包子,那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什么?
淋巴肉属于不可食用的肉,如果将它作为食品出售,就属于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使用淋巴肉,就是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可以根据情节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只罚款。若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具体而言,如果该店家被查出确实使用淋巴肉,以次充好。那么店家就要处警告,没收违法所的罚款。严重的要停业整改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店家以次充好,卖给消费者,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是欺诈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可认定为欺诈。
淋巴肉本身是不值钱的东西,但是店家用它做成包子以正常价格卖给了消费者,那就是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具体而言,消费者买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可以要求店家退款,并赔偿。
三、如果查出确实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该顾客其实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该女子的公平交易权已经被侵犯了,所以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而且,该店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未作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具体而言,如果该店被查出采用淋巴肉,那就是有欺诈行为。
根据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该店退款,并赔偿购买商品金额的三倍费用。严重者被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如果食用淋巴肉出现不适的状况,也可以向店家要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因为淋巴肉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店家明知道是不符合规定的还要用,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十倍金额。
大家对于此事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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