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9岁女孩起床迟到,因害怕批评不敢去学校,后在住处花台上坠楼身亡,家人悲痛万分,认为是邻居违规搭建花台导致悲剧,遂将邻居及租户诉至法院,索赔75万元,邻居却说女孩是自杀,法院会如何判决?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李军和周香结婚多年,两人生有2个女儿,其中大女儿已经成年,小女儿李某才9岁,在当地一个学校上小学,因家庭负担较大,夫妻外出打工,两个女儿住在一起。
李某平时性格比较内向,有几个玩得比较好的,事发当天早上,李某起床较晚,因已经迟到,她告诉姐姐说有点怕去学校,并说同学不喜欢她。
当日上午群众报警,称有一女孩要跳楼,上午8时57分,民警赶到李某住处楼顶,同时当地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也派人赶到现场参加救援。
此时李某坐在楼顶女儿墙上,围观群众劝李某“不要跳,要出血,快进去”,救援人员到达现场15分钟以上,没有积极布置救援设施,即铺设充气床垫,只是就地观望。
后李某从楼顶坠落,经乐至县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抢救无效,于跳楼次日03:40死亡,经调查和勘验现场,李某父母认为楼顶没有上锁,且邻居违规搭建花台存在过错。
于是将邻居夫妇及租户共4人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757664元,要求4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70%,即530365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房主陈俊、伍音夫妻私自在楼顶搭建花台种菜,改变了楼顶围墙的高度,致使一般人都能到达围墙边缘上,其搭建物嵌贴了瓷砖,存在安全隐患,使危险程度增加。
房主夫妇改变原有的安全防护设计,未对改动的位置加装防护措施,亦未进行安全提示,致李某滑落致死亡,具有直接过错。
2.唐军、周瑶夫妇,租住在陈俊、伍音房屋并使用屋顶,对楼顶的使用及安全有监管责任,事发时顶楼未上锁,故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站在顶楼时鞋子掉落,因弯腰看自己的鞋时从高处坠楼,说明李某没有跳楼的想法和过急行为,其对在顶楼围墙边缘拾捡鞋子存在安全隐患缺乏认知度。
陈俊、伍音辩称:
1.原告称李某站在顶楼因鞋子掉落,弯腰看自己的鞋时从高处坠楼,但未提供知情人的询问材料,也无掉落的鞋子等物证,此结论无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
2.答辩人搭建的花台无任何安全隐患,答辩人已经搬离该房屋多年,已经没有在该房屋内居住,答辩人当时已将该房屋出租给唐坤,是唐坤在居住和使用该房屋。
3.事发时间为星期四上午8点53分,是学校的上课时间,李某应在学校读书,但李某未到学校读书,却跑到楼顶上,是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和李某自己跳楼行为造成死亡。
唐军、周瑶辩称,事发前8个月,唐军、周瑶前往广东务工至今,事发时唐军、周瑶并未租住该房屋,故对李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李某的具体死因。
原告认为李某是不慎坠楼死亡,并出示一份《情况说明》,拟证明李某站在顶楼因鞋子掉落弯腰看自己的鞋时从高处坠楼,说明李某没有跳楼的想法。
但《情况说明》记载,经走访有群众反映“该女孩鞋子掉落弯腰看自己的鞋子时坠楼”,但没有相应的询问笔录,也没有同步的视频证实是鞋子掉落,故不予采信。
原、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中,均有一段事发现场视频,其中一位围观群众曾劝阻李某,一位证人证实李某在高处坐了大概三四十分钟。
且警方和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均到达现场,由此可见李某不是到楼顶去玩耍;而且当天是上学时间,李某本应在校读书;综上,法院认为李某并非到楼顶玩耍后不慎坠楼。
2.关于搭建楼顶花台的业主及租房者对李某坠亡是否存在过错。
经勘查,楼顶女儿墙高106cm,花台高46cm,女儿墙上沿口布设有避雷天线,高14cm,该单元共7层,每层有住户3户,楼顶被分隔成3个独立区域,分别由顶楼三户人家管理。
花台由被告陈俊、伍音搭建,事发时陈俊、伍音将其房屋出租给唐坤居住,楼顶没有上锁。
李某坠亡时已年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事发时系上学时间,李某本应在校好好读书,却在自己居住房屋楼顶的女儿墙上坐着,时间长达二十分钟以上。
虽然陈俊、伍音在楼顶搭建花台,能够为李某爬上墙提供便利,但以李某该年龄段的心智,其能够预见到行为的危险性,且李某经群众规劝仍然不听。
故上墙并长时间坐在上面,应是李某的自主选择,其自身对坠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陈俊、伍音在楼顶搭建花台的行为,与李某坠亡的后果间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楼梯间没有上锁存在过错,因为楼顶属于单元居民共有,私自上锁将影响其他居民平等使用的权益,亦不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故原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四被告对李某坠亡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不予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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