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一分不少,真心感谢调解员下班后还在为我的事情忙碌,辛苦了!”近日,新袁法庭特邀调解员胡振兴加班加点,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工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经他人介绍,受被告张某雇佣,负责专车司机等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截至结算日,张某尚欠李某劳务报酬及出差垫付款共计518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特邀调解员胡振兴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并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原告李某诉称:自己为张某提供劳务,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劳务报酬为每月4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补1500元,合计为6000元。试用期满后,又工作了六个月。但被告张某一直未给付劳务报酬。
被告张某辩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自己每月会不定期给李某现金,平均每月近一万元,但均未记录。同时双方还存在合伙纠纷。
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也无转账记录,且各执一词,不愿见面调解,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胡振兴反复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劝导双方换位思考,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同意到法庭现场进行面对面调解。
下午五点五十分,已过下班时间,双方当事人才来到法庭。
胡振兴先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的争议焦点,随后组织双方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等程序。结合双方各自陈述与提供的证据,仅能对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予以认定,但对于劳务的具体事项以及劳务报酬交付情况,因缺乏有力证据,无法查清事实情况。胡振兴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单独谈话。
经核实确认案件事实,双方对张某平时支付李某劳动报酬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已支付的劳务报酬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在胡振兴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同意各让一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支付李某剩余劳务报酬25000元,并以现金当场交付,此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务争议。
调解结束后,张某提出双方还有合伙纠纷,希望胡振兴能够一并调解。虽然时间已过八点,胡振兴又对双方合伙的出资、实际经营情况等进行处理核实,促使双方当事人对于合伙事实、实际出资情况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张某,将未出资部分及合伙中其他具体事宜尽快解决。
劳务争议案件关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案件调解需要耐心与智慧,稳妥处理双方关系。新袁法庭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高效解决纠纷,达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当事人“事心双解”的良好效果。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薛 宇
审核 |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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