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县某镇年轻公务员徐某因炒股上瘾,为了能够及时掌握股市信息,方便自己及时买入或卖出股票,于是买了一台外网电脑在班上。乡镇纪委得知情况后找其谈话,徐某想不通,自己虽然在班上会偶尔炒股票,但是并没有影响工作,怎么也会违纪?
问
对该案如何评价?
答
党员干部不能进行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有关规定”主要是指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党 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党 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禁七类行为:
一是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是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是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是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是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综上: 徐某利用工作时间炒股,违反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予以处分。
【相关规定】
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转自:清风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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