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间隔缺损修补手术非必要,医院手术导致患儿死亡,承担同等责任
基本案情:患儿出生后,心脏彩超诊断为室间隔缺损、肺动脉高压等病症。一个多月后,孩子的父母带着孩子去本地一家大型医院进行诊疗,没想到这却是一条不归路。入院后医院为患儿行全麻体外循环下室间隔缺损修补术,手术后,当日下午,患儿出现无明显诱因血压下降,心肺复苏后患儿血压仍然难以维持,医院于当日21点宣布患儿临床死亡。患儿死亡对孩子的父母打击相当大,为了平复自己的心态,患儿的父母一年后才委托我提起诉讼。诉讼后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陈述会过程中,我方提出医院多处严重过错,这里不再赘述,我们看鉴定机构是认定的医院的过错,第一点:患儿基础心率128次/分左右,术后心率持续上升,至17:00心率已达182次/分,对此医方未予以充分关注,术后血气分析间隔时间较长,未行胸片、超声等检查排除是否存在肺不张、胸积液、气管插管移位等相关问题,病程记录中无分析考虑、处理意见,对患儿病情的观察、监测欠到位,针对肺动脉高压未尽早行有效处理,延误患儿抢救时机。这一点也是我们患方的陈述意见基本一致,延误诊疗这一点真的是没有争议。
第二点可能是患儿的父母最不愿意接受的,鉴定机构认为,患儿入院时仅一个多月,年龄小、体重低,并且无明显呼吸急促、反复感染等临床症状体征,喂养.生长发育尚可,可先采取保守治疗观察,但是医方仅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提及“保守治疗”方案,并未与患儿家长进行针对性告知,特别是未对新生儿胎儿循环至成人循环过渡期肺动脉高压特点,以及该年龄段患儿手术时机选择的风险与获益进行详细告知,对于该患儿手术时机的把握欠谨慎。这一点想必大家可以总结为一句话,手术非必要,做手术反而给患者带来更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却是患儿的死亡。考虑到患儿自身体质因素、疾病特点、手术及并发症风险等因素,鉴定机构综合评定医方过错行为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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