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谓万里长征的最后一步。签约、搬迁、获取补偿安置一气呵成,老百姓悬在嗓子眼的心也就算彻底落下了。但事情真的这么简单?
在实际的过程中发现,有很多被征收方在这最后一步上栽了跟头,一个协议没签好而几乎导致前功尽弃,所获取的补偿安置较预期大为缩水。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环节出现错误,让被征收方的补偿金大幅度缩水的呢?
1、原因其一:促签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在坊间流传的年头已经很久了,且一直都有被征收人声称自己在不慎之下签了这样的协议。不可否认,在补偿利益的诱惑下,人们可能会作出许多超出生活经验和常识的不可理解的事情来。
补偿协议多由征收方提供格式文本,其中必然包含许多留白的空格、横线处,而关键性的补偿数额、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范围、履约期限等信息自然都包括在内。
故此,一旦听信征收方的鼓动而签订空白协议,即等于将自己的补偿安置多寡完全交到了征收方的手中,人家填什么就是什么。无疑,这是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的,是一种非正常的、畸形的不平等状态下的产物。
更糟糕的是,这类协议一经签订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空白”事实的存在,司法实践中也几乎没有救济成功的先例。故此,拆迁律师强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坚决对这种情形说不,切勿在只是被劝说了几句的情况下轻易就范。
2、原因其二:签了协议但手上没协议
合同签订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这本来是普通群众都懂得的起码道理,但在征收拆迁领域却凭空生出了麻烦。
在许多地方的项目中,征收方会以所签协议系“预征收协议”,相关内容需要带回去审计、审批等各种理由当场收走被征收人刚刚签下的补偿协议,而令被征收人两手空空地离开签约地点。
在一些个案中,事后征收方会部分甚至全部否认所签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安置条件,而被征收方手上又没有协议,起诉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都很难见到自己当初所签的那份协议。
故此,被征收方一定要在签约过程中留个心眼,在落笔前明确询问征收工作人员能否将协议文本带走。若得到的是否定的答复,可直接要求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签约过程,或者使用录音笔等设备将与征收方的对话全程录制下来。
拆迁律师提醒您:在对话中,要有意与其谈及所签协议的补偿安置条件等关键性内容,这将为日后诉讼中的举证奠定扎实的基础,在关键时刻,这些证据将成为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
3、原因其三:签约主体含混导致履约困难
到底是在和谁签约,这是被征收方必须弄清的问题。一般而言,棚户区改造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由征收办、住建委等房屋征收部门出面与被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则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约。
简言之,大家可以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凡是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都应当由政府部门、行政主体来完成签约,而不应由名为某公司的开发商、村委会等民事主体来代劳。
一旦签约行为系由民事主体来完成,被征收方一定要仔细研读所涉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查清这一民事主体在项目中的身份、地位,是否系受行政主体的委托。否则,一定要谨慎与这类主体签约,否则所签协议将可能被认定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协议,在后续的救济中将会面临麻烦。
4、原因其四:补偿安置也有“阴阳合同”
所谓的“阴阳合同”,在补偿安置领域是指那些为达到“额外”给予补偿提升的目的,在正式的补偿协议之外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者“附加协议”。
在这类操作中,只有正式签订的那份协议才能“见光”,其履约风险通常不大。但补充签订的那一份将可能在事后被征收方彻底否认其合法性,这点需要被征收方小心提防。
5、原因其五:先签约再撤掉,房子却拆完了
签约→交钥匙→搬离→拆除房屋往往是一体完成的连续动作,在实践中不过几天工夫。
有时,个别征收方会首先同意与被征收方签订一份补偿安置条件较好的协议,之后迅速敦促被征收人履约搬迁。待完成对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拆除、清理后,再起诉要求确认所签的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通过这种方式将签好的协议撤掉。
一般而言,这种情形多发生在针对企业、厂房的拆迁之中,因所涉补偿数额较大且项目众多,里面可供“人为操作、裁量”的空间也就较大。事先在协议中埋下法律风险隐患点,事后再来将其引爆,这种做法将可能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严重的影响。
故此,广大被征收方一定要在签约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自觉不自觉地去在协议中主张一些本无法律依据的过高补偿项目、数额。所提的条件最好事先与专业的拆迁律师沟通商量,确保自己这边没有法律风险再向征收方提出,并一定要落实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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