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重点实验室
(临床医学领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科〔2024〕298号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与运行管理,强化重点实验室功能定位和创新能力建设,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市科委将启动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领域)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领域)共39家参评(清单见附件)。
二、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市科委将结合重点实验室运行和本次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撤销,其中排名在本次所有参评实验室末位10%左右的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三、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的具体工作委托上海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请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认真组织做好参评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
(临床领域)评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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