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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 年 7 月,原告蒯某添加一网友, 了解到对方业余做线上投资外汇理财项目,且有内部消息。 因其经常给自己发送投资相关资料,遂对该网友产生信任。 原告根据该网友提供的 一款网络外汇投资理财 APP ,向被告王某账户 内 转账 10 万元,但款项到达被告账户后,原告长期未收到收款凭证、投资项目的协议以及具体运营情况,原告认为 该网友与被告系虚构投资项目,遂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返还案涉钱款。
2023年6月被告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银行交易流水共计700余万元,其中涉及蒯某等数十名被害人被诈骗钱款167万元,被告获利5000元。被告王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解决不公平的财产价值的移转。在不当得利的财产移转过程中,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具有关联性,通常意义上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观本案,因原告蒯某汇款时案涉银行卡已被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且被告王某所谓的“获益”实为“犯罪所得”,系出租银行卡从上游犯罪分子处得到的一种“利益”,原告蒯某受损与被告王某获益之间缺乏关联性,故二者之间无法形成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鉴于原告蒯某陈述的转账过程符合一般网络诈骗的特征,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结合《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蒯某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追缴或退赔的方式予以追回,遂驳回原告蒯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犯罪产业链的日渐成熟,链上各环节呈现“纵向切割、横向分工、利益链条交错”的特点,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难以实现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有效打击,在此背景下“帮信罪”应运而生。因提供“两卡”类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较上游“诈骗”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容易确定,这就使得诸多被害人在遭遇电信诈骗后以不当得利纠纷寻求民事救济。从涉刑事案件维度审视,提供“两卡”类帮信罪的特点是“流水多、获利少”,若以“卡主”与上游诈骗存在刑事上的故意,从而推定二者存在民事上的故意,进而判定二者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则有失偏颇。从涉民事案件维度审视,不当得利一般由“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四个要件构成。此类案件中被告所谓的“获利”是基于出租“两卡”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被告获利与原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法官提醒
贩卖 、出借银行卡和手机卡,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威胁着个人的信息、财产安全,还对社会稳定与和谐造成极大危害。据 报道 , “两卡”逐渐成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有些人由于社会阅历浅、法治观念薄,被诈骗分子拉拢、利诱,沦为“卡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此提醒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切勿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和“帮凶”。
防范于心,反诈于行。反诈知识年年普及,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分子正是利用了人性的弱点,才能一次又一次骗取钱财。诈骗手法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根据国家反诈中心提醒,要牢记“三步一多”原则即“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
文稿:成武县人民法院 晁梦阳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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