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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社交工具,也成了必备的办公工具。员工为了跟客户沟通便利,也会通过微信账号添加微信好友,开拓、保存、维护客户,传递经营信息,以增加市场交易的可能性。但是当员工离职后,其微信中的客户信息是否能带走?若员工入职另一家单位,公司是否可以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为由要求赔偿?
经典案例
2020年3月24日甲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甲在A供公司担任销售,在职期间,甲使用其本人的微信号与客户沟通。
2022年4月22日甲从A公司离职,在离职交接时公司要求甲将微信号及微信中的信息交接给公司。甲认为该微信号是其本人注册,属于其本人。A公司无权要求甲将微信号交接给公司,甲之后离职重新入职其他公司。
A公司认为甲带走其公司的客户信息,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于是公司起诉甲,请求法院判决甲返还微信号及客户信息,并赔偿A公司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微信号是甲在入职之前注册,属于其个人财产。 此外,虽甲入职后添加了客户微信并与客户通过微信沟通,但A公司无法确定具体哪些客户的微信号构成其商业秘密,且A公司未对其主张的客户信息采取了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所以A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其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风险提示
客户信息不仅要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简单信息,还应包括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价格承受能力等深度信息。若要构成商业秘密,还要符合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即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不被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也就是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若不具备上述标准,则构不成商业秘密。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保障客户信息,以尽可能避免被泄露呢?我们建议:
1、为员工配备工作机及工作微信号
员工用其个人的微信添加客户,在其离职时,公司无法将其微信中的客户再逐一添加至公司指定的账号,既给公司造成麻烦,还会给客户造成不好的影响。那么公司在员工入职时统一为员工配备工作机、手机号、微信号,员工离职时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返还给公司,以保证客户一直是在公司的账号上。
2、将微信号绑定公司统一后台进行监控
公司可购买相关的销售管理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后台,可以查看员工在工作微信上与客户的沟通记录,如文字、视频、语音、图像、文件等,可以监督员工是否存在违规联系客户的行为。并且出现争议时,公司可以随时调取查看,能够有效举证。
3、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同时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离职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近或类似的工作,否则需支付经济补偿。能有效防止员工离职后带走商业秘密并从事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工作,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竞业限制还可阅读往期文章【劳动法研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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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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