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乡、镇(街道)开始受理2025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下简称“特扶”)对象资格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请尽快去户口所在地的村(村委会)或乡镇(街道)申请办理。
特别注意
1、本人申请截止时间暂定为2024年11月30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在次年申报。
2、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其扶助金就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奖扶申请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5年年满60周岁(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程序及提交材料:
1.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本人及配偶和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的有收养证、死亡的有死亡证明材料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一份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
4.县级审核、确认并公布。
四、奖扶标准: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人。
五、退出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3.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
5.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特别扶助
一、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除独生子女伤残的需要提供残疾证外,其他程序和所需材料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相同;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审批、公示。
三、扶助标准:
1.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
2.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扶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12000元/人;已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
四、退出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
3.伤病残独生子女康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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