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
兴庆法院法官
直播间问答向您揭秘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博主网络打假总能吸引到不少流量,也产生了不少纠纷。“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净化商业市场,还是扰乱经营秩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范“知假买假”行为,促进消费者权益和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10月17日,兴庆法院速裁审判庭副庭长路伟、法官刘益辰走进银川交通音乐广播直播间,与主持人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知假买假话题进行互动交流,为各位听众解读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知假买假”的立场态度。
精彩答疑回顾
1.什么是“知假买假”?
路伟:“知假买假”就是指行为人在知晓某商品具备特定瑕疵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商品,并以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的行为。
2.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针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社会上针对应否支持“知假买假”行为为什么会争议不断,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刘益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法律针对制假售假行为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打击违法行为、净化商业市场,但是,新情况、新问题也随之而来:一是,“知假买假”人呈现专业化、职业化、家庭化、组织化、年轻化的趋势,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二是,“知假买假”人索赔往往针对食品标签等非要害问题,较少打击有实质危害的食品,借打假之名逐利性强而公益性弱,也引发对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支持“知假买假”的政策效果的担忧;三是,司法实践对如何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亦存在审判困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相关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指引。
3.刚刚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知假买假”作出了那些新的规定?
刘益辰:司法解释统一了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的裁判尺度,一方面鼓励消费者合理的维权行为,对普通消费者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支持其索赔主张。另一方面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经营,针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而是坚持客观标准,综合考虑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案涉消费具体情形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具体来说,《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分别针对“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后索赔、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4.“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如何界定?能不能给我们听众举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一步说明?
刘益辰: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是需要结合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案涉消费具体情形因素作出具体判断的。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涉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帮助大家把握判断标准。
在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郭某购买4件白酒,后郭某怀疑其购买的白酒为假酒,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后经鉴定,白酒属于假冒产品。郭某起诉某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先后共购买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郭某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对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予以支持,亮明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保护食品安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
而在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购买46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经营者分别开具46张购物小票。张某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据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人民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共支付价款101.20元,从总量的角度看,其购买行为未超出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从保护正常消费的角度出发,以张某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裁判规则。
5.兴庆法院还将从哪些方面入手持续推进解决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
路伟:下一步,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兴庆法院将适用司法解释依法审理“知假买假”案件,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坚决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在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同时,注意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兴庆法院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拓展审判工作职能,持续创新普法宣传方式,借助各级各类媒体平台,把“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不断丰富普法工作内容和形式,努力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把法律知识送进千家万户。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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