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自行改变“盲箱”
积分兑换规则
积分兑换
XXX盲盒
买家只能
吃哑巴亏?
为了积分一比一兑换iphone手机,注册多个微信购买某平台小程序各类“盲箱”,结果平台变更积分兑换规则,买家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间,易某通过自己及其丈夫名下多个微信在某科技公司旗下小程序注册账号,并多次在小程序内购买“超级王炸盲箱”(单价1899元)“超级积分盲箱”(单价3800元)等各类盲箱从而获得相应物品及积分。
同时根据获得的积分可在小程序内兑换手机等物品,其中兑换iPhone14 128G需扣除5280积分,兑换面值100的京东E卡需扣除150积分。在此期间,易某成功兑换多部iPhone14手机、多张京东E卡面值100等物品。
2023年3月6日,易某试图再次通过积分兑换iPhone14手机,结果兑换发生障碍未能成功兑换,积分退还至易某账户。2023年3月11日,“某趣盒”小程序发布公告显示积分商城积分使用规则变更为按比例抵扣现金使用。
易某主张该科技公司自行变更积分一比一兑换苹果手机的规则损害其合法权益,应按照积分对应的金额予以赔偿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是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某科技公司通过在小程序销售各类“盲箱”,并赠与消费者不同程度的积分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商家与消费者存在买卖关系以及特殊赠与关系的双重法律关系。一般而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本案中,易某并不是无条件获得积分,而是根据商家制定的规则去购买盲箱或邀请新用户等才能获得积分。某科技公司对外发布的盲箱玩法显示,购买盲箱不仅可获得实物类商品,还可获赠一定积分,积分可兑换商品。根据积分明细显示在2023年3月6日积分兑换发生障碍后,某科技公司将积分退还至消费者账户。消费者想要的并不是积分本身,而是希望通过积分兑换相应的物品。某科技公司将积分赠送或退还至消费者账户并不意味着赠与义务的履行完毕,积分仅仅是实现赠与的一种媒介。
案涉积分是一种具有可期待性的民事财产权益,积分在商家交付消费者后这种财产属性归消费者所有,消费者在积分规则限定的条件内对积分享有支配权益和处分权能。积分的兑换不同于一般等价物,其可兑换的范围和条件受到积分规则限制。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某科技公司应当对外公布上述限制性条件而并未公布。积分规则一般由商家单方面制定和解释,属于格式条款性质,商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虽然易某未提供案涉小程序的积分兑换协议或规则,但根据易某此前多次兑换成功的订单记录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可以认定案涉小程序在2023年3月11日前确实存在一比一兑换苹果手机的规则,并且该规则已通过平台为消费者所知晓和使用。在本案中,由于积分兑换苹果手机、兑换京东E卡的积分规则不同,但是结合兑换记录来看,易某的主要目的系可以通过积分兑换苹果手机,商家也正是通过一比一兑换苹果手机作为主要促销手段和措施。因此,商家应保证规则的稳定性,在消费者依据积分规则进行兑换时,应保证消费者的兑换目的。
现在某趣盒小程序中的用户积分以最高只能按照10%的抵扣比例进行兑换商品,易某已无法实现其兑换目的。某科技公司应基于合同关系,按照2023年3月11日前的积分兑换规则履行合同义务,对易某案涉账号的积分按照一比一赔偿可期待利益损失。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科技公司按照积分一比一赔偿向易某赔偿损失50600元。后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日常消费中,商家常采用消费换积分的形式来增加消费者粘性,随着科技的发展有奖销售不再局限于线下,更是借助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利用“盲盒”等新颖形式来扩大销售规模,一旦出现随意变更积分兑换形式会导致众多消费者权益受损。因此,商家在制定及调整积分兑换规则时应当本着公平、诚信且符合消费者合理预期的原则。在未尽充分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商家擅自变更积分兑换规则属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而言,“盲箱”具有涉幸性,应当结合自身需求合理消费,切勿因贪图一时小利盲目跟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供稿丨民二庭陈琴、潘雅文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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