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2023年末,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604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4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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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编辑:阎然 校检:袁玉柱
审核:曹新铸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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